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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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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320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民事當事人為保護自己權利起見,如果不及受官署援助,並非於其時為 之,則請求權不能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時,對於他人財產得施以押收, 此為自力救濟之方法,在刑法上即不負犯罪責任。
320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偽造文書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 所掌公文書為構成要件,如僅係辦理不當,而其所登載之事項並非不實時 ,雖應負行政上責任,尚難遽論以該條之罪。本案上訴人為縣教育局長, 前據小學校長呈請辭職,業經指令慰留,嗣又根據該項辭呈,令准辭職, 其辦理之手續,固有未合,惟教育局長對於所屬各小學校長,原有任免之 權,上訴人於慰留該校長辭職之後,認為應行更換,並不正式罷免,竟以 指令核准辭職,僅屬於行政處分之不當問題,該校長既確有提出辭呈之事 實,上訴人據以辦發指令,究非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虛偽之登載,揆以上 述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構成要件,顯有未符,自不負刑事上之罪責。
320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刑法上之連續犯,係指一次即可成罪之行為,而以特定或概括之意思, 數次反覆為之者而言,故必須以連續之意思對於同一性質之法益,予以數 次侵害者,乃為連續犯,若於實施犯行後,因尚未能完成其犯罪,而再繼 續動作,以促成其結果者,則前後所實施者,乃組成犯罪行為之各動作, 而先行之低度行為,為後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應成立單一之犯罪,無 所謂連續犯。
320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母,應包括繼母在 內。故繼子對於繼母,當然為直系尊親屬,繼子之妻對於夫之繼母,當然 為旁系尊親屬。
320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得聲請推事迴避,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固有明文,然所謂當事人 ,依同法第三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抗告人既非上開 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推事迴避之權。
320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被告雖得隨時聲請停止羈押,但除其所犯最重主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 之罪,並經具保,不得駁回外,其餘重罪之嫌疑重大者,應否許可停止羈 押,法院本有裁量之職權,此觀於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至 為明瞭。
320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不服定刑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以關於定刑之範圍為限,至原科刑 判決認定事實有無錯誤,與定刑裁定之內容無涉,自不得據為抗告理由。
320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逾期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推事應於未 屆期滿前,聲請法院裁定之,若在羈押期間屆滿以後,即不得聲請法院裁 定,此觀於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至為明瞭,本件抗告人因土 豪劣紳案,在第二審上訴中,羈押期間早經屆滿,原院推事於其羈押期間 屆滿後,復聲請延長羈押期間,依照前開說明,本屬不合。
320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法院裁定始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已定有明文。本件抗告 人等因告訴被告竊盜案,經某某縣政府批示起訴權消滅,依法不得提起公 訴等語,此項批示,純係不起訴處分,並非法院之裁定,抗告人等對之抗 告,經抗告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裁定駁回,自無不合。
32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為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法院對於抗告人更審之請求,以批示 駁斥,應認為法院之裁定,抗告人對此批示不服,自應許其提起抗告。
32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受刑人之配偶為受刑人利益起見,遇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固得提起再審,然必以科刑之判決業已確定為先決之要件 ,蓋案未確定,就令認定犯罪事實及其所憑之證據確有錯誤,猶得依普通 上訴程序,予以救濟,自無提起再審之必要。
32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如由第三人繳納保證金,該第三人退保時,固應將 保證金發還,但此項保證金,如係以被告本人自己名義所繳,自無由第三 人聲請發還之理。
32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併合論罪之範圍,祇以裁判宣告前犯數罪者為限,此在刑法第六十九 條定有明文,至執行未畢前所犯之罪,原則上應採併科主義,不能使被告 仍享併合論罪之利益。
32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原審延長羈押期間二月之裁定,業經本院撤銷,且已將聲請人在第二審之 聲請駁回,則原審對於抗告人,如未經依法重行羈押,已無聲請再行延長 羈押期間之可言。
32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覆判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檢察官對於發回覆審之判決,如有 不服,應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無復再送覆判之餘地,原法院檢察官 誤依覆判程序再送覆判,固有未合,但其所附之意見書,對於覆審判決既 多指摘,即屬不服之表示,原法院自應視為上訴案件進行第二審審判,乃 仍適用覆判程序為更正之判決,殊於法定程序有違。
32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按妾不過為家屬之一員,不在刑法第十一條規定親屬之列,則其竊取某甲 所有物,自不得以係某甲之妾,希圖倖免刑責。
32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所謂同謀犯強盜罪者,係指參與強盜謀議,未加入強 盜之實施,而所推舉擔任實施之人,已著手於強盜之實行者而言。若僅祇 共同計議強盜,即使行為達於預備程度,刑法尚無處罰明文,自不能遽依 該條論科。本案據原判決認定事實,被告甲乙雖與丙同謀劫財,然在大卡 莊一帶徘徊觀望之際,即被崗警盤獲,是其行為之階段,僅可認為預備, 並未達於著手實行,同謀各人中既無著手實行之犯,則單純參與謀議者, 當然不合於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
32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審判中羈押被告,原則上 雖不得逾三月,但將屆期滿前,推事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自得聲請 法院以裁定延長之,至延長之期間,雖每次不得逾二月,而延長之次數, 則並無限制,是為審判中與偵查中不同之點。
32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之私禁行為,其目的係在以恐嚇使人交付所有物,應依刑法第七十 四條,從恐嚇罪處斷。
32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犯罪是否成立及刑罰應否免除,如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刑事起訴在前 者,法院於民事裁判前,應停止其審判,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所明定,但刑事案件是否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須由法院認定,其理至為 明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