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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5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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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318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殺害某甲,雖屬未遂,但其蓄意已久,顯係出於預謀,自應依刑法第 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論以預謀殺人未遂罪。
318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此在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已有明文 規定,因犯強姦罪而故意殺死被害人,固已觸犯同法第二百四十條第六項 之罪,但既未經合法告訴,祇應就其殺人行為按法論科,尚難遽依該條處 斷。
318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偵查犯罪,係檢察官固有之職權,原審檢察官因發覺聲請人有犯罪嫌疑, 以職權發交某縣政府依法審判,本無不合,已難據此為請求移轉管轄之原 因,且審判與檢察各不相涉,尤不能因檢察官之實行檢舉,遂謂推事之審 判亦有不公平之虞,其聲請顯非有理。
318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等雖均住於乙縣境,而犯罪地既在甲縣境內,該縣又於偵查後,將被 告等交保候訊在案,本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指定甲縣政府 為第一審管轄。
318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移轉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至 同條第二項所載,遇有必要情形,再上級法院得將下級法院之案件移轉管 轄,係指該項案件不能由該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為之移轉而言,如果該直 接上級法院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並無不能移轉於其管轄內其他法院之情形, 即無向再上級法院聲請移轉之餘地。
318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總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本案被誘 人年雖未滿二十,但已與人結婚,依上開規定已有行為能力。自不得視其 夫為保佐人,如上訴人和誘某氏,而又能證明其有通姦或意圖營利引誘姦 淫等行為,固不免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或第二百四十六條之罪,否則 單純和誘,即無犯罪之可言。
318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旁系尊親屬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依刑法第二百九十 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仍係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名,應仍以罪為 標準定法院之管轄。本案被告毆傷其姑某氏,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 項之罪,雖應加重本刑,而其所犯者,仍屬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 審以簡易庭受理審判,原判決以本件管轄錯誤,移送夏口地方法院為第二 審審判,均無不合。
318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所稱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者,得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係指被告已受合法之傳喚者而言。本件上訴人在原審 公判時並未出庭,原審指定審判日期傳喚被告之傳票,僅蓋某旅社戳記, 並未由受送達之本人署名或簽押,有送達證可考,按某旅社某乙僅向第一 審具保被告隨傳隨到,並未經被告聲明委託為代受送達人,原審遽對之送 達傳票,其送達程序,尚難認為合法,原審既未經合法傳喚,乃不俟被告 出庭陳述逕行判決,殊與上開法條之趣旨未符。
318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自由刑准予易科罰金,現行刑法總則已不設此規定,其分則各條所揭之 易科罰金,則均冠以或字,足見此類規定,明係選擇刑之一種,或處自由 刑,或處罰金,一任審判官自由選擇其一,於判決時逕行宣告,與已廢止 之刑律第四十四條規定,受自由刑之宣告,因執行實有窒礙得易以罰金者 ,迥不相同。
319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謂行使變造文書者,依變造文書之規定處斷云云, 係指適用變造文書所定之刑,非論以變造文書之罪。
319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案原審及第一審判決均認上訴人毆傷某氏,係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 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雖某氏係上訴人 之直系尊親屬,應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加重其刑,然該條既明定為 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是 加重者其刑,而所犯者仍係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第三百零二條復 明定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又係以罪而不以刑,則對於直 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自在告訴乃論之列。
319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為不服下級法院之判決向上級法院請求救濟之方法,必須就下級法院 已判決之事項始得提起上訴,如果僅祇審理尚未判決,或漏未判及,除得 催請判決外,不得遽行上訴,此觀於刑事訴訟法 (舊) 第三百五十八條第 一項及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各規定極為明瞭。至修正縣知事 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二十五條所載,告訴人對於縣判得依上訴期限向第二 審之檢察官呈訴不服,請依上訴程序提起上訴,亦應為同一之解釋,蓋非 此不能保持審級關係,無以維護當事人在審級上之利益。
319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屬於初級法院管轄,為刑事訴訟法 第八條第四款所明定,雖因被害之人具有特別身分而有加重其刑之特別條 文,純屬於處刑加重之問題,於罪之成立毫無影響,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 除第一項後半定有獨立刑期外,其第一項前半及同條第二項,係對於同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四條及第二百九十五條本刑上加重之 規定,其管轄問題亦應就各該本條之情形而定。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 一項之傷害罪,合於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前半及同條第二項之規定 時,於罪名既無變更,而其罪屬於初級管轄,又為法所明定,應以罪為標 準定其管轄。
319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上訴人致函某甲雖不止一次,但其迭次致函之行為,無非欲達最終之得 財目的,依法應成立一個恐嚇使人交付所有物之未遂罪,與連續數行為而 犯同一之罪者,迥乎不同,原審未注意及此,竟以第一審依連續之例,科 上訴人以恐嚇未遂罪刑,為無不合,將其上訴駁回,其見解實有未當,應 併指明。
319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諭知緩刑為審判官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原審未予諭知緩刑,自 難以此指摘為不當。
319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院近例犯罪之數,原不以被害法益之數為標準,茍為基於概括之犯意, 雖先後殺害二人,仍應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以一罪論。
319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所謂常業犯者,乃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反覆為之而成立,刑法第三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既以明文規定,是法律上已認為一罪,縱所侵害之法 益不同,亦不生合併論罪之問題。
319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妨害人之行動自由,為殺人之當然手段,無庸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處斷,原 審引殺人與妨害自由兩罪條文,從一重處斷,亦有未合。
319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有價證券以實行券面所表示之權利時,必須占有該券為其特質。本案上訴 人所偽造之匯款報單係甲店對於乙店所發之通知,縱屬實在之物,而取款 人行使權利之時,並無占有之必要,與匯票之性質,殊不相同,此項報單 ,祇屬私文書之一種,不能認為有價證券。
320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某氏係上訴人之祖母,該上訴人因強盜而殺害某氏,就殺害尊親屬一部分 之行為言,固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當,若就全部分之強 盜殺人而論,實與同法第三百五十條之規定相合。審核事實,該上訴人所 犯之罪,乃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三百五十條競合適用之情形, 與同法第七十四條前半段想像上數罪俱發之規定,顯有不同,依全部法優 於一部法之原則,絕無兼用兩條而依第七十四條處斷之餘地。原審竟引刑 法第七十四條,顯有未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