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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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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306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其先後騙取車輛,雖所侵犯非一人之法益,而其詐騙行為,既係基於概 括之犯意,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仍應以一罪論。原審以被害法益為 計算罪數之標準,論以六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罪,顯有未合。
306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而言,故雖公務員制作之 文書,而非基於職務上關係所制作者,仍不得以公文書論。上訴人偽造總 司令部秘書廳電文,僅為對於其個人介紹事件而發,本難認為職務上制作 之文書,原審論以偽造公文書罪名,已屬誤會。
306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擄人勒贖之盜匪,於實施犯罪行為時,因事主抗拒而故意加以傷害,以達 其擄人之目的者,其傷害罪應與擄人勒贖罪,依刑法 (舊) 第七十四條之 規定處斷。
306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與某相姦事實,既經某某一致述明,復經其本夫具狀告訴,自已具 備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論罪條件,縱檢察官起訴書內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罪,然起訴書內既將相姦事實敘明,法院自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之規定,就起訴之行為而變更所載應適用之法條, 乃第一審判決未注意及此,竟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論處上訴人罪 刑,原判決亦未糾正,均屬違法。
306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檢察官立於當事人地位,不服法院判決,固得提起上訴,但須於法定上訴 期限內,提出聲明上訴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原法院為之,此徵之刑 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至為明晰。 本件原法院檢察官,於某等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對於原判決關於某 之強姦部分,諭知無罪,雖於答辯書內指摘為不當,但既未於上訴期限內 ,提出聲明,上訴書且載明為對於某等上訴之答辯書,當然不能認為對於 該部分提起上訴,而該部分又非與某等上訴部分有關係之部分,則該部分 依法業已確定,自應毋庸置議。
306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對於廟產據為己有,私自標賣,雖房未賣出,而其侵占行為已不能 謂非達於既遂之程度,原審認為未遂,自屬未當。
306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而證據之憑信力如何,法院依自由心證之原則, 本有斟酌取捨之權。
306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等果係以共同之意思同時傷害某等二人,依刑法第七十四條一行為 而犯數項罪名,從一重處斷之規定,應論以共同傷害一罪,如無共同意思 ,彼此各別傷害某等,則應就各人等之傷害行為分別論科。
306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瀆職罪,係以公務員對於所收之租稅及各項 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為構成要件,故公務員對於該項入款,縱屬不 應徵收而誤認為應徵收時,即屬缺乏故意之條件,自不構成該條之罪。
307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係就姦淫未滿十六歲之女子,雖未具備同條第 一項所列舉之情形,仍以強姦論罪之規定,若既已實施強暴而為姦淫,即 已合於第一項所列舉之要件,則構成該項之罪,自無疑義,無論被害人是 否已滿十六歲,均無再引同條第二項之餘地。
307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得以二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以一日抵第五 十五條第七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為刑法第六十四條所規定,應視其宣 告之為何種主刑,而示以折抵之標準,故就一犯罪事件而宣告有數種之主 刑時,應就其中主刑之一種,而予以折抵,如預計其羈押日數除抵徒刑外 ,尚有餘數,再諭知折抵拘役或罰金之標準。
307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之連續犯與繼續犯有別,蓋繼續犯係以一個行為持續的侵害一個之 法益,自其行為延長之點觀之,雖與連續犯稍類似,然連續犯係反覆實行 數個性質相同之行為,而繼續犯之特性,則僅屬一個行為,不過其不法之 狀態常在持續之中。本件上訴人等開設館舍供人吸用鴉片,顯屬繼續犯之 一種,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只構成一罪,與連續犯之本係數個 獨立行為,因明文規定之結果,而論為一罪者,迥然不同。
307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煙賬紙一捲,原判認係本案供犯罪所用之物,正犯某甲雖未緝獲到案,而 上訴人既以共犯論科,此項證物即應依法沒收。
307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某甲等濫權捕禁某乙,固不得謂非強暴脅迫,如果逮捕之初,即有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使某乙為財物之交付,則既以取財之目的加暴行於人身 ,即屬強盜行為。
307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查犯罪行為雖屬數個,如以連續之意思觸犯同一之罪名,縱所侵害 者為複數之法益,依法仍應論為一罪。 (二) 本案雖被殺死者有某甲一人,殺傷未死者有某乙一人,上訴人既自 認有心把他們砍死,是預謀當時,即有砍死二人之故意,如果確係 基於一個意思發動之行為,縱被侵害者不止一人,依第七十四條, 祇應從一重處斷。
307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書狀係由郵局遞送,並非親向原法院提出,自無在途期間之可言。
307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非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以受裁定者為限。本件抗告人等告 訴某甲等妨害行使權利案件,經某甲等聲請原法院裁定移轉某某地方法院 管轄,該抗告人等並非受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在得為抗告之列。
307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以當事人及受裁定之非當事人為限,在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著有明文,雖同法第四百三十二條載有抗告準用上 訴之規定,而第三百五十九條復載有被告之配偶為被告利益起見,得獨立 上訴,但關於有抗告權人在抗告編中既經分別訂明,即不能更準用該項法 條,准許被告配偶亦得獨立抗告,此按諸第四百三十二條所載抗告以無特 別規定為限,始得準用上訴規定之本旨,自屬無可置疑。
307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 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
308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下級公務員於其職務內事項,固有服從上級公務員命令之義務,若其命令 之形式要件未備,而聽從實施,即不得主張為依法令執行職務之行為。本 案據上訴人所述,僅係依據口頭命令,形式要件既不具備,竟爾聽從實施 ,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要不能免共犯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