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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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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96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院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依法應於辯論終結前踐行調查程序,並予被告 以辯解之機會,原第二審法院在辯論終結前,並未調閱某案卷宗,在辯論 終結後調到該卷,又未依法再開辯論,令被告得為適當之辯解,遽採為證 據,其判決顯已違法。
296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10 月 10 日
要旨:
以竊盜為常業者,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定有處罰專款,即學說上所 謂集合罪,或稱之為常業犯,因其性質係集合同種之數行為而構成一罪, 自不得依併合論罪之例處斷。
296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某氏被誘時之年齡雖未滿二十歲,但已與某甲結婚,在民法未規定以前, 依本院解釋,其夫得視為保佐人,而民法現既施行,其第十三條第三項規 定未成年人一經結婚有行為能力,則其夫自不得再視為保佐人,即令上訴 人略誘屬實,亦屬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
296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證據之應否調查,審判官原有自由裁量之權,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方法,如 與判決無因果關係者,固可不為調查,逕行裁判,若於證明事實有重要關 係,而又非不易或不能調查者,則為明瞭案情起見,自應切予調查。
296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後段之罪,重在宣傳,若僅代賣共產書籍,並 無宣傳之故意者,不能成立該罪。
296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前半所謂行使偽造通用紙幣及銀行券,係指使用 是項偽票,不令人知其為偽而冒充為真票行使者而言,至明示為偽,價賣 於人,自屬構成該項後半所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之罪。
296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八十四條係為法定減刑所設之限制,同法第七十七條之酌量減輕既 與法定減刑迥然不同,即無適用該條之餘地,第一審援用第七十七條酌減 本刑,復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殊屬誤會。
296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款為刑法上強盜罪之加重條文,原判決宣 告奪權,未依該條例第十條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僅援引同法 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為奪權之根據,殊屬疏誤。
296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鑑定結果未經原審於辯論終結前,提示上訴人訊以有無意見,並告知得知 提出有益之證據,已難認為合法。
297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同時將母女計誘價賣,顯係以一行為而犯數項罪名,應依刑法第七 十四條從一重處斷,乃第一審遽以併合論罪,原審未予糾正,自屬違法。
297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偽造之銀行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已有特 別規定,乃原審置上開法條於不顧,仍以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為其沒收之 根據,自有未合。
297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時有效之暫行反革命治罪法第六條規定,以宣傳為犯罪要件,印刷宣傳 品,乃宣傳以前之預備行為,尚未達於宣傳之時期,即不得謂為已至實施 犯罪行為之際,上訴人之排印宣傳品,即使對於正犯所犯事實有共同之認 識,亦不過對於正犯預備宣傳有幫助之行為,預備宣傳在法律上既無處罰 明文,則幫助預備更無犯罪之可言。
297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檢察官因其他原因發見縣判有不當時,得分別管轄,自行提起上訴或移送 該管檢察官提起上訴,此在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二十六條固有 明文,如果該管檢察官並未正式提起上訴書狀,僅就不合法之上訴加具意 見,而未表明不服之意旨,自不得逕視為提起上訴。
297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科刑之判決書,固應記載事實,而事實欄內僅記載被告之犯罪行為為已足 ,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則應於理由內詳細記載,原判決關於證據之認 定,如被告及證人之陳述,乃併敘入事實欄內,亦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 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符。
297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綁擄三人為同一時間同一處所,應以一行為論,原審分別宣告其刑,顯有 不當。
297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現制刑事採國家訴追主義,檢察官代表國家執行職務與被告立於對等地位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證據由法院自由判斷之規定,即告訴人 之陳述如有可信,亦無妨逕予採用。
297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某乙出嫁之日,乘坐花轎並與被告舉行結婚之相當儀式,則被告有妻再娶 ,即不能不負重婚之責,且繳案之三代名單,內書主婚人姓名,業經被告 承認係其所書,自與置妾之情形不同。
297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係同條第一項之加重規定,故公務員對於違背 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並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 行為之原則,當然應從同條第二項處斷,原判決乃併引刑法第一百二十九 條第一、第二兩項以為論罪科刑之根據,適用法則顯屬不當。
297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偽造署押,為偽造文書之方法,行使偽造文書為詐取財產上不法利 益之方法,但偽造文書志在行使,其偽造行為當然為行使行為所吸收,其 間並無方法結果之關係。原審以偽造與行使發生牽連問題,而對於詐取財 產上不法之利益,是否未遂,原審亦未明白認定,均有未當。
298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害人甲為上訴人胞兄乙之妻,即係上訴人胞嫂,不在刑法第十五條所稱 旁系尊親屬之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