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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7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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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90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所謂加重減輕,係指就刑法分則各條原有法定本刑以為加減者而言。 關於褫奪公權,在刑法分則各條既無所謂本刑,自不發生加減問題,初無 待於刑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而始明。惟刑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已揭明,應視所宣告之主刑以定褫奪公權之標準及限制,可知宣告之主 刑有加減時,褫奪公權有時亦受其影響,不能不隨之轉移,但只隨之轉移 ,不得謂之加減,且隨之轉移與加減本刑有別,固不得指為與刑法第八十 九條之規定違背。至於褫奪公權須隨主刑為轉移者,原欲謀褫奪公權與主 刑之適應,適用時匪特不得超越刑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 標準及限制以外,更應權衡於所定標準及限制之中,此在通常科刑判決為 然,即關於大赦之減刑裁定亦無不同。故減刑裁定內原科之褫奪公權應否 併予改定,自應視其與減定之主刑能否適應為斷。
290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併合論罪之數罪中,有一罪或數罪應依法減輕或酌減其刑者,須先就其本 條法定主刑減輕後,在減定範圍內,為刑之宣告,再就其宣告之刑與他罪 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290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以相和姦之人屬於四親等內之宗親為 限,隨母改嫁之子,其繼父並非直系尊親屬,對於繼父一方之親屬 ,不生宗親關係,如有和姦行為,自不構成前項法條之罪。 (二) 隨母改嫁之子,其繼父並非直系尊親屬,對於繼父一方之親屬,不 生宗親關係。
290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牽連犯之一部為親告罪,而該部分因撤回告訴,欠缺訴追條件者,則僅就 其餘部分為實體上之裁判為已足,毋庸更就其親告罪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 ,此乃牽連犯公訴單一之當然結果。
290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重婚罪之犯罪行為,於其重為婚姻之結婚時,即已完成,其以後之婚姻關 係,僅係犯罪狀態之繼續,如在民國廿一年三月五日以前重為婚姻,即所 謂犯罪在是日以前,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所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應依據大赦條例第二條減本刑二分之一處斷。
290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犯罪在刑法施行前,依刑法第二條但書應科以刑律較輕之刑者,其適用刑 律,祇以關於科刑之部分為限,至科刑以外之事項,均無適用刑律之餘地 。
290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大赦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半段所謂處有期徒刑者,已執行之日數算入減刑 後之刑期,係指原確定判決處有期徒刑者而言,如原確定判決係處無期徒 刑,因大赦而減至有期徒刑最高度之刑,自不得援用此項規定,仍將其原 已執行之日數予以扣算。
290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規定累犯罪之成立,係以已受徒刑之執行,再犯徒刑以上之罪者為要 件。累犯罪之三犯,係對於再犯而言,亦須經過再犯之判決確定,並受再 犯罪刑之執行而又犯罪者,始能成立。故所稱累犯一次或二次以上者,係 依審判及執行之次數而言,並非專以犯罪之數為標準。
290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殺人如係出於預謀,縱令為意圖便利犯姦罪而起,合於刑法第二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但預謀殺人,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特別加重專條,即應適用該項較重之罪名處斷。
29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款所謂聚眾,係指集合不確定之多數人, 有隨時增加之狀況者而言,其單純結夥三人以上持槍行劫,僅合於刑法第 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能依上開條例處斷。
29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保衛團教練員非有追訴犯罪之職務,其對於被害人縱屬意圖取供而施強暴 脅迫,不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
29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連續犯罪不以侵害特定之同一法益為限,上訴人以概括犯意先後向某某四 號發賣偽造公債票詐取票價,係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其間被害法益 雖非一個,且有既遂、未遂之分,仍應依刑法第七十五條,論以既遂之一 罪。
29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之執行吏,不包括管獄員在內,若管獄員對於 執行徒刑或拘役之監犯,而不依法拘禁,准其自由出外住宿,即屬違法執 行刑罰,應成立該條第一項之罪。
29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所謂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係指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後,而自白其陳述係屬虛偽者而言, 若僅於案情無重要關係之事項自白虛偽,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仍 前後一致並無變更者,不能適用該條規定,減免其刑。
29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項之致人死傷罪,必須犯人具有蒸氣、電氣或煤 氣之認識,基於漏逸或間隔之決意,實施其行為,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為 成立要件,如僅因過失而漏逸或間隔電氣等致人死傷,並無適用該條項處 斷之餘地。
29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各罪之宣告刑既均未滿六月,雖執行為十月,亦應受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規定之限制,不得褫奪公權。
29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謂施用足以致重傷之方法而傷害人,係指其加害時 所用手段,能直接發生重傷之結果者而言,與共同加害之人數本屬兩事, 不能以加害之人數較多,遂斷為足致人於重傷。
29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所謂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係指以私禁 外之非法方法,妨害其行動自由而言。若將被害人拘禁於一定處所,繼續 較久之時間,而剝奪其行動自由,仍屬私禁行為。
29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民法第一千 零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是養父母為養子女之直系尊親屬,毫無疑義。
29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傷害致人死之罪,以傷害行為,與死亡之發生,有因果關係之聯絡 為成立要件,如死亡原因非由傷害行為所發生,縱其死亡時傷痕尚未完全 消滅,究不得使負傷害致人死之罪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