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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7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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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88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暫行反革命治罪法有效期內,加入以危害民國為目的之團體,於危害民國 緊急治罪法施行後始裁判者,如在同法施行前已脫離其團體,而未經過起 訴時效,應比較兩法依刑法第二條但書適用較輕之刑,假使於危害民國緊 急治罪法施行後仍未脫離團體,則因加入行為之繼續性而成為組織團體之 行為,應逕依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處斷,不適用刑法第二條但書之 規定。
288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犯罪之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由被害人為之,又對於縣判得向第二審 之檢察官呈訴不服者,以告訴人為限,若被害人與其母向縣政府訴究犯罪 ,迨判決後,僅由其母呈訴不服,如其母在法律上並非有告訴權之人,即 不得以自己名義而為呈訴。
288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規定,以被告經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者為限,如被告雖經合法傳喚,而因疾病不能出庭, 則除許用代理人之案件外,即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停止審判之程 序,不能援用上開規定,逕行判決。
288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條之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係為圖取不法利益, 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手段,始得成立。至該條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得不 法利益一語,原指自己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不應取得之利益,意圖取得或使 其取得者而言。如果在法律上可得主張之權利,即屬正當利益,雖以非法 方法使其實現,僅屬於手段不法,無構成背信罪之餘地。
288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再開辯論時,前此參與審理之推事,如經更易, 除由補充推事代行繼續審判者外,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前段 規定,更新審判之程序,茍未踐行此項程序而為判決,即屬違背法令。
288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適用陪審制之案件,陪審團原有判斷事實之職權,故陪審團之答覆,除與 提出公判庭之證據,顯不相符者,得移付他陪審團更新審判程序外,法院 所為之判決,應本其答覆之結果,以為認定事實之基礎,此觀於反革命案 件陪審暫行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自可了然。
288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案上訴人並未委託其選任辯護人為代受送達人,原院判決後,乃將判決 書送達其辯護人代為收受,自不得以送達於本人論。
288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以他人藏匿槍械等詞,向衛戌或警備地方之軍事機關誣告,該軍事機關既 有維持地方治安之責任,在其職權範圍內,即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 之該管公務員,向其誣告之人,自應成立誣告罪。
288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四十三條之教唆犯,以被教唆人本無犯罪之意思,因受其教唆而實 施犯罪行為為成立要件,若其人已有犯罪之決心,從而參與謀議,或指示 方法,除有時應以同謀或從犯論罪外,要不得認為教唆犯。
289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再開辯論時,前此參與審理之推事如經更易, 除由補充推事代行繼續審判者外,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前段 規定,更新審判之程序。
289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單純為匪照護被擄之孩童,固應按擄人勒贖正犯之刑減二分之一處斷,若 係知情容留並任看守之責,即係於正犯犯罪繼續中予以直接重要之幫助, 不能僅處以從犯之刑。
289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殺人情節合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第二兩款之規定,不過行 為之態樣觸犯同一法條之數款,而所成立者仍只一個殺人罪,核與牽連犯 之性質係因犯一罪之方法或結果而犯他項罪名者,迥然不同,自不發生從 一重處斷之問題。
289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為前任村長,縣諭以上訴人不肯移交槍支,除令將槍如數移交新鄉 長點收外,並罰洋八十元,此項罰款顯係對於上訴人拒絕移交所為之行政 處分,並非就刑事案件而為裁判,自不能向法院提起上訴。
289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結夥多人同時搶劫商民店戶數十家,則分頭下手之際,其行為之次數,本 屬無從強為分析,自係一個搶劫行為,雖犯數個罪名,仍應依刑法第七十 四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289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以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為限,如於實施強盜以前為 盜匪作線,自係正犯實施前之幫助行為,合於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從 犯。
289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四十四條所謂幫助,係指與正犯以便利使其易於實施犯罪行為而言 。在擄人勒贖案件,若僅為被綁之戶向土匪接洽取贖,其目的既非幫助正 犯,即不能以從犯論科。
289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犯罪是否成立及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刑事法院或酌定 相當期限,令當事人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或併將民事法律關係自行裁判 ,原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請求之拘束。
289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害人之配偶被傳受訊,原與傳訊證人無異,縱有正當理由不能到案,祇 得聲請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受訊,不得據為聲請延展審期之理由。
289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原為停止羈押之被告受有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時所設之制裁,如法院之傳票,誤向無權為被告代收之律 師送達,以致輾轉誤期,則被告縱未投審,顯與受有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不到者不同,自不能援引該條規定,遽以相繩。
290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一審科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判決確定後,經第二審法院依大赦條例 以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惟於緩刑之宣告未經敘明,被告對之發生疑義 ,應向原第二審法院聲明疑義,請求裁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