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1. |
要旨: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之虞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四十二
條第一款,固得予以羈押,然所謂有逃亡之虞,必須事實上足認被告釋放
後確有逃亡之危險,並非漫無限制,祇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均可視為有
逃亡之虞,而概予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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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 |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第二項所載之非當事人,固須受有裁定始得抗告
,至當事人則因其與本案具有利害關係,依照同條第一項,對於法院所為
之裁定有所不服,茍無特別規定,即屬有權抗告,並不以其本身所受之裁
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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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 |
要旨:
得為受刑人利益起見而提起再審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有列
舉規定,抗告人因使用鴉片代用品,經判決確定後,以禁煙法第十一條主
刑已經修正從輕,因而請求再審,核與上開法條所列舉之情形,顯然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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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 |
要旨:
本案被害之學校、農會及鄉鎮公所均屬地方公共團體所組織,不能認為縣
政府亦因此而受有何種損害,則縣長即非本案被害人之代表,自不得依附
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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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5. |
要旨:
(一) 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謂贓物,指因財產上之犯罪所取得之財物而
言,至侵害他人身體自由之犯罪,該被害人之身體縱在犯人支配力
之下,亦不得謂為贓物。
(二) 科罰金之裁判,應於主文內載明易科監禁之期間,與折算之額數,
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所明
定,原判決僅於主文內諭知罰金准予易科監禁,而未記載其期間暨
折算之額數,自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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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6. |
要旨:
被告對於縣政府判決,依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本許逕向第二審法院上訴,其計算法定上訴期限,自應扣除在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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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 |
要旨:
有期徒刑應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刑法定有明文,原判決
對於被告減輕二分之一處刑,不先就其所犯有期徒刑之本刑高低度並減,
再於所減之範圍內酌量科刑,僅就其最低度之六月有期徒刑減為三月有期
徒刑,殊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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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 |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罪,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
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構成要件,若已執行完畢之後
,發生糾葛,自與該條規定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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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9. |
要旨:
上訴人經原縣判處傷害及誣告罪刑,於送達判決書後,在上訴期限內,誤
向地方法院上訴,雖經該法院判決管轄錯誤,然其上訴之效力,自仍繼續
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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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 |
要旨:
姦淫罪之成立,以男女生殖器官接觸為既遂,至陰莖已否伸入膣內,及處
女膜已否破裂,皆非所問。 (依司法院二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院字第一○四
二號解釋,強姦罪之既遂、未遂,應以生殖器官已否接合為準,本則不再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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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 |
要旨:
犯罪經判處徒刑,僅依大赦條例第二條減刑者,其罪刑並未消滅,如執行
完畢後,五年內又犯徒刑之罪,自應認為累犯。被告初次犯以館舍供人吸
食鴉片罪,雖在民國二十一年三月五日之前,然在該罪既僅依大赦條例第
二條減刑,則其於執行完畢後,仍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即應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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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 |
要旨:
上訴人既以概括犯意先後續姦多次,自係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應依
刑法第七十五條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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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3. |
要旨:
區公所因執行區務設置區丁,為縣組織法及區自治施行法所規定,則區丁
不得謂非刑法第十七條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吏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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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4. |
要旨:
刑法所定減輕本刑而無若干分之幾之規定者,同法第八十四條僅明示至少
減輕本刑二分之一,其至多減至若干分之幾,並無何種限制,則援用減輕
法條及第八十四條所減之刑,雖與法定刑期相距甚多,亦難謂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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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5. |
要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
管公務員誣告為構成要件,故該項犯罪,不特須指出其具體事實,足以使
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且須明知其為虛偽,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
,如對於事實有所誤認,即缺乏此種意思條件,自難令負誣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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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6. |
要旨: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本為刑法上內亂及外患罪之特別法,依刑法第五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凡在民國領域外犯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之罪者,自
亦應適用該治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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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7. |
要旨:
上訴人於民國二十二年四月二日接受第一審判決書,至四月二十五日向原
審具狀提起上訴,雖已在法定上訴期限之外,但上訴人曾於同月十日具狀
向其他無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提起上訴,尚在法定上訴期限之內,自不能以
該法院無管轄權而失其上訴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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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8. |
要旨:
販賣鴉片,以假土攙和圖取他人之真土售價,除販賣鴉片罪外,其詐欺行
為,兼觸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應依同法第七十四條,從一
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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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9. |
要旨:
郵政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偽造或變造郵票,依刑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其知情而發售或行使者亦同云云,此蓋因刑律第十八章對於偽造、變造
郵票及行使並無特別處罰明文,故為是補充規定。現行刑法既已將此種行
為規定於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內,則上示郵政條例關於依
刑律處斷之規定,自應因刑法之施行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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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 |
要旨:
良民畏匪代充偵探,原判決既認犯罪情節實堪憫恕,乃未依法酌予減輕,
於量刑上自嫌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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