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1. |
要旨:
上海公共租界內設置之法院,其土地管轄應以案件在各該法院管轄區域內
發生者為限,此徵之關於上海公共租界內中國法院之協定第五條第二項所
載,其他案件在各該法院管轄區域內發生者,應由工部局捕房起訴云云,
至為明顯。國際協定之效力優於國內法,該協定關於土地管轄,既有此特
別規定,自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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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2. |
要旨:
第一審用法錯誤,除與判決主旨無關者,得由第二審於判決理由內予以糾
正,毋庸改判外,倘科刑所根據之法條有所誤引,即不得視為與判決主旨
無關,不予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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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3. |
要旨:
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與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對於刑事訴訟之土地管
轄,以案件發生在各該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關於上海公共租界內中國
法院之協定第五條定有明文,雖人犯發見在公共租界以內而其犯罪在公共
租界以外者,仍不歸各該法院管轄,徵諸協定第六條第二項尤為明顯。故
協定第五條所謂案件發生,係指犯罪行為之發生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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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4. |
要旨: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因消費借貸契約由當事人之一方移轉所有權於他方者
,他方雖負有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義務,但非代所有權人
保管原物,其事後延不返還,自係民事上違約問題,與侵占罪之要件並不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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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5. |
要旨:
縣政府之刑事裁判書應送達當事人及告訴人,其地方管轄之刑事案件,未
經聲明上訴者,並應呈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此在修正縣知事審理
訴訟暫行章程第二十二條及覆判暫行條例第一條著有明文,如科刑判決不
將判決書依法送達,及應送覆判之件而不送覆判,即予執行刑罰者,均屬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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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6. |
要旨:
本件上訴人經縣政府以堂諭代判,認為率眾搶劫銀洋,科處罰金二十元,
雖稱係行政罰金,然既明指構成刑事罪名,又以刑事判決程序行之,縱令
誤用堂諭,及未引用法條,不能不視為一種違法之判決,既經上訴,苟無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管轄第二審之法院,自應依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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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7. |
要旨:
本件上訴人經縣政府以堂諭代判,認為率眾搶劫銀洋,科處罰金二十元,
雖稱係行政罰金,然既明指構成刑事罪名,復以刑事判決程序行之,縱令
誤用堂諭及未引用法條,不能不視為一種違法之判決,既經上訴,苟無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管轄第二審之法院,自應依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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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8. |
要旨:
新舊刑事訴訟法就提起自訴之程序規定不同,其在新刑事訴訟法施行前提
起之自訴是否合法,應仍依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為解決。上訴人為已故
被害人之親屬,按照當時適用之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係有提起自訴之權,雖原審判決時新刑事訴訟法業經施行,該法第三百
十一條限於犯罪之被害人始得提起自訴,關於親屬自訴之規定已不採用,
但上訴人依舊法已合法提起之自訴,並不因新法之施行,受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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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 |
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竊盜罪,必須有夜間侵入或隱匿其內
之行為,而所侵入或隱匿者,又須他人之住宅或他人居住之建築物,始合
於該款犯罪之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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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0. |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定施用足以致重傷之方法傷害人之罪,係指其傷害
之方法足以致人重傷,而結果並未受有重傷者而言,若傷害以後,結果已
致被害人於重傷,則不論其傷害時之方法如何,除有致重傷之故意者,應
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處斷外,即應依同條第一項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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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 |
要旨: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款所謂損害,無論屬於精神上或財產上之損
害,均包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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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2. |
要旨:
被告甲某將該房借與乙某居住,係使用借貸之性質,此項借貸,既未定有
期限,又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依民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
,貸與人原得隨時請求返還,該被告向乙某催促遷讓,契約已告終了,乙
某之使用借貸關係亦即消滅,被告以屢次催告無效,將屋拆毀,自無妨害
他人行使權利之可言,即不成立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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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3. |
要旨:
上訴期限為十日,自送達判決書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定有
明文,其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得獨立上訴之人,縱未受判決書之
送達,而其上訴期限仍應自被告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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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4. |
要旨: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九款之罪,必須具備結合大幫與肆行搶劫之兩
種條件,始克成立。故僅係加入有團體組織之大幫匪徒內,而未參與搶劫
之行為者,縱不能免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妨害秩序罪之責任,斷無由成立
該條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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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5. |
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所謂師傅學徒,祇須事實上具有師徒關係為已
足,某乙年僅十七歲,在上訴人處補習英算已半載有餘,不得謂無師徒之
關係,原審以其未向上訴人立有聘書,遂斷定並非刑法上之師傳學徒,法
律上之見解未免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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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6. |
要旨: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雖兼有檢察及審判兩種職權,但其所為堂諭,若係出於
判決之性質,縱或程序未當,乃屬判決違法問題,要難認為本於檢察職權
之處分,而影響於當事人之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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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7. |
要旨:
人之五官外形,均與容貌有關,右耳被割落一半,則容貌上顯有缺陷,而
又不能回復原狀,核與刑法第二十條第六款所稱變更容貌且有重大不治之
傷害,自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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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8. |
要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所謂該管公務員,係指中國公務員而言,外國公
務員當然不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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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 |
要旨:
被告向法院具狀提起上訴,該法院在狀面所註之收到日期,與被告實際提
出之日期確有不符時,應以其實際到達法院之日為準,不能專憑狀面所註
日期為審查逾期與否之唯一根據。本件上訴書狀如係三月六日已送交法院
傳達處收受,無論狀面所蓋到戳為何日,仍不能不以三月六日為其提出書
狀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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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 |
要旨:
縣保衛團之法定任務,縣保衛團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已有明白規定,
偵查賭博犯罪,既不屬其職務範圍,則該團甲長人等,因不禁賭博而有收
受財物情事,自不生瀆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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