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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1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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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所稱金錢債權,並不以民法上發生之債權為限, 即公法關係所生之請求權,如公務員之俸給請求權等,亦包括布內。議會 議員按月領取之研究費,在法律上既無設有如公務員退休法第十四條,及 公務員撫卹法第十六條 (舊) 不得扣押或讓與之規定,自非不得以之為強 制執行標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