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1. |
要旨:
姓族譜係關於全族人丁及事蹟之紀實,其所訂條款除顯與現行法令及黨義
政綱相牴觸者外,當不失為一姓之自治規約,對於族眾自有拘束之效力。
|
3422. |
要旨:
習慣法之成立,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
|
3423. |
要旨:
占有人於標的物上所行使之權利,推定為適法。若他人就該標的物上之權
利有所爭執,自須提出取得權原之證據,否則,仍應保護占有人之利益。
|
3424. |
要旨:
合法成立之保證債務,苟無正當免除責任之原因,則於主債務人無力清償
之時,債權人無論何時得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並不因債權人不即行使
權利,而遂生義務消滅之效力。
|
3425. |
要旨:
現行律載,應繼之人先有嫌隙,亦准另繼,在原則上自以應繼人本人與被
承繼人有嫌隙而言,然所謂嫌隙祇須依被承繼人主觀之意思定之,倘其與
應繼人家積有怨嫌仍許另擇賢愛,故親族會議,亦不得違反被承繼人意思
而議立為嗣。
|
3426. |
要旨:
未婚夭亡之獨子,固須族中無昭穆相當之人可繼,其父方准立後,然可繼
之人平日與其父或母先有嫌隙,即缺乏前列為父立繼之條件,至所謂先有
嫌隙云者,則不必有客觀之事實,祇須立嗣本人主觀意思定之。
|
3427. |
|
3428. |
要旨:
上訴期間外之附帶上訴,以對造上訴存在為前提,若對造上訴因法定原因
而終結,即屬無可附帶,當然不能成立。
|
3429. |
要旨: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
狀態,皆係假扣押之原因,即法文所謂日後不能為強制執行之情形。
|
3430. |
要旨:
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主張共有權或其他權利者,應照通常訴訟程序
向該管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
3431. |
要旨: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決定 (裁定) ,除具有停止或撤銷之原因外,不得自由
停止執行。
|
3432. |
要旨:
聲請人在原審曾經繳納審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
重大之變遷,不能遽請救助。
|
3433. |
要旨: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固須表明上訴理由,若提起第二審上訴,原非以表
明上訴理由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蓋第二審判決原則上必須經過言詞辯論,
雖未於提起上訴時表明理由,受訴法院儘可傳喚公開辯論,故與第三審係
書面審理,非經上訴人提出理由,受訴法院無從知其有如何不服理由者不
同。
|
3434. |
要旨:
當事人以發見新證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者,必以其新證據若經法院斟酌可
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
3435. |
要旨:
民事訴訟上訴於第三審應預納定額之審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為必須具備
之要件,欠缺此要件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而該當事人仍不遵行,即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
3436. |
要旨:
兼祧取具闔族甘結,係防族人爭執,若兼祧當時兩相情願,且事歷多年族
無爭執,即不得因無甘結遽為無效之主張。
|
3437. |
要旨:
婚姻自由之原則,不過謂婚姻事件須尊重雙方當事人之意思,不許第三人
干涉,並非指當事人一方任意請求離異,不論有無理由即應准許之謂。
|
3438. |
要旨:
銀錢業商店經理人,本其營業性質有向人借貸款項之權,不問其借貸行為
如何,均應由店東直接負責。
|
3439. |
要旨:
立繼次序應以制服之遠近為先後,至擇賢擇愛之例外,則惟有被繼承人及
其守志之婦或直系尊親屬,始有此權。
|
3440. |
要旨:
關於墳山之訴訟雖有時涉及墳內之屍身,而在現行法上並無認為人事訴訟
之根據,故人事訴訟程序中關於管轄規定亦自不能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