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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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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38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約內倒填年月,與取得產權無關。
338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確認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並請求返還之訴,倘年代久遠無契據可憑,而調查 證據所得又不足證明原告所有權之存在,即應駁回其訴。
338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使用主對於被用人執行業務本負有監督之責,此項責任,並不因被 用人在被選之前,已否得官廳之准許而有差異,蓋官廳准許,係僅 就其技術以為認定,而其人之詳慎或疏忽,仍屬於使用主之監督範 圍,使用主漫不加察,竟任此性情疏忽之人執行業務,是亦顯有過 失,由此過失所生之侵權行為,當然不能免責。 (二) 被害人雖尚無養贍其父母之能力,而其父母將來賴其養贍,苟無反 對情形,不得謂其將來亦無養贍能力,侵害被害人將來應有之養贍 能力,即與侵害其父母將來應受養贍之權利無異,其父母得因此訴 請賠償。至養贍費數額,應以被害人將來供給養贍能力為準,不應 以父母此時需要養贍之生活狀況為準。
338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保證人代為清償是否轉入自己賬內抑為現金給付,要與債務人應履 行之義務無關。 (二)保證人代為清償後已取得代位權,與普通債權移轉之性質不同,在 債務人不能以未經通知為抗辯之理由。
338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三人對於假扣押之標的物主張所有權,或其他足以阻止物之交付或讓與 之權利,提起異議之訴者,除第三人應就其主張負立證責任外,而法院為 明瞭事實關係起見,亦應為相當之調查。
338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設定抵押權,不以交付老契為成立要件。 (二) 業主抄契短價投稅,與抵押權之設定無關。
338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成年男女訂立婚約,應雙方意思一致始能認為合法成立。
338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之成立由於特定人間之法律關係,故債務人清償債務應向債權人為之 ,苟將還債之資交付保證人,而未經債權人追認或已實受其利益者,不生 清償之效力。
338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普通審判籍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向何 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訴,有自由選擇之權。
339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成年之子,如係小宗而未成婚者,與有守志之婦必須立嗣者,究有不同, 如果其直系尊親尚有別子可以承繼宗祧,已經表示不為其小宗未婚子立嗣 之意思者,則嗣後族人不得強為立嗣,希圖承繼其應分之遺產。
339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合夥非解散後清算完結,其合夥之關係不能消滅,至清算人之職務實包含 了結現在事務、索取債權、清償債務及分配餘存財產各項,並不僅限於結 算賬目即為完結。故對於合夥之財產在清算未完結以前,不得由合夥人中 之一人,向執行清算人請求按其成數先行償還股本。
339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女子根據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婦女運動決議案,應不分已嫁未嫁。 與男子有同等財產繼承權,業經司法院召集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 例會議從新解釋,並經本年第一八一次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 決,此項新解釋,應追溯及於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決議案,經前司 法行政委員會通令各省,到達之日,尚未隸屬國民政府者,則溯及 隸屬之日發生效力。 (二) 被承繼人死亡之當時,原則上自應即由有承繼權之人開始承繼遺產 之全部,但被承繼人如有特別意思表示,則除與法令牴觸者外,自 應從其意思。 (三) 財團法人之設立、解散或其定款變更,固應經該管行政官署之准許 ,惟人民相互間私權之爭執,則事隸司法範圍,當然應受該管法院 之審判。
339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於審判上所為不利於己之自承 (自認) ,有拘束該當事人之效力, 法院自應據為認定事實及裁判之基礎。
339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納妾制度與男女平等之原則不符,故凡不願作妾而訴請離異者,法院應即 准許。
339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逾期延欠之利息,若屆時經債務人同意滾入原本,固與滾利作本之預約不 同,不得謂為無效。惟依國民政府令,年利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則雖曾 經債務人同意滾入原本,而其超過百分之二十部分,要不能向債務人請求 清償。
339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訟爭墳地雖葬有一造之祖墳,然墳外各地,原不能因有墳即定其所有權之 所屬。
339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律載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侄承繼,先儘同父周親,次及大 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等語,係指通常立 繼之次序而言,若被承繼人或其守志之婦擇賢擇愛則不必受此限制 。此觀於同律所載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於昭穆倫序不失,不許 宗族指以次序告爭等語,至為明瞭。 (二) 甲乙同為一造之當事人,其訴訟目的為兩人所共同,乙於甲未死亡 以前即為甲之訴訟代理人,則甲故後,其代理權並不消滅。
339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嗣子成年後亡故,依法祇能為該嗣子立子,無更為其父立子之理。 (二) 將已死之繼子廢除,另行擇立,即被繼人本人亦不能如此辦理,親 屬會議豈能有此權限。
339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買空賣空之成立,須當事人於訂約之初,即有僅憑市價差額計算輸贏之意 思,而當事人訂約之初,是否即有此意思,不能僅憑至期有無授受實貨之 事實以為臆測。倘其買賣,原約明以至期授受實貨為目的,而嗣後因違約 不能履行或其他原因,僅依市價差額以定盈虧者,不能即與買空賣空同論 。
340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遺產部分以贅婿與繼子平均分配,原為法之所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