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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4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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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34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扣押之規定,原為債權人之利益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俾免日後執行之困 難,若已有確定裁判不認其權利之存在,則其假扣押之聲請即屬不應許可 。
334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提出之書狀,必其成立在原確定判決之前,未經審核捨棄,而又可 受利益之裁判者,乃為合於再審條件。
334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受命推事在調查證據中,諭候定期續審,並令隨帶文契交案,當事人對此 決定 (即裁定) ,不得抗告。
334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一審就實體上判決後,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未繳審判費用,僅就訴 訟程序予以駁斥判決確定,當事人以發見賬簿請求再審,係關於實體上主 張,應認係專對第一審判決所提起,應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334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押櫃本為擔保租金而設,與一般保證金相同,係屬普通債權,自不 得於該舖業產所得價內優先受償。 (二) 抵押權本為確保債務履行,而以該物交換所得之價值歸屬權利人之 物權。故至債務清償之期,債務若不履行,債權人自得本於抵押權 之效力,就擔保物賣價較普通債權人先受完全之清償。
334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期間及上訴法院,應記明於判決者,實係一種訓示規定,即有違背, 其判決要非違法,不足據為上告理由。
334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提起上訴,應向管轄上訴法院或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為之,如係向他機關 提出上訴狀,而於上訴期間內到達於上訴法院或原審法院者,其上訴仍應 認為未逾期間。
334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租穀因退租涉訟致遲未繳納,與抗租情形不同。 (二)耕作地之租賃未定期間者,各當事人於收穫時節後,原得聲明終止 契約。但耕種多年相安無異,地主基於特定事實之發生以為訴求終 止之原因,而查明其事實並不存在,自不宜率行准許。
334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佣金之性質,係牙行代客買賣所應得之報酬,故苟無代客買賣之事 實,即不應憑空取得報酬,縱令牙行就貨本及運送關稅等費曾經代 客墊付,貨主除償還墊款外,苟無特別習慣,不能令其給付佣金。 (二) 貨主將所有貨物委託牙行代賣,係屬一種委任契約,依委任契約之 性質,非不可隨時終止。
335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現行律載,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所謂繼子不得於所後之 親者,係指繼子本身與所後之親不得圓滿相處者而言,並非謂不論原因如 何,純以所後之親偶然感情有乖予以廢繼。
335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立繼當時上告人既未主張,且事歷多年相安無異,亦應視為早經默 示拋棄,無論他人承繼是否合法,均無爭執餘地。 (二) 夭亡未婚之人,除因陣亡或其未婚妻能以女身守志者外,不得概為 立繼。
335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締結契約如以一種通用紙幣表示其給付額者,其後該紙幣之價額漲落懸殊 ,為當事人始料所不及,應仍以約定時該紙幣之市價,為給付之標準。
335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因合夥營業而發生之債務,當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當然應由各合 夥人任償還之責。 (二) 合夥人之退夥,須對於各合夥人為退夥之表示,始能生效,若僅向 合夥之經理人為表示,則必其表示可認為向各合夥人為之者,始能 發生代理行為之效力,若單獨向經理人交涉,顯未對於他合夥人表 示意思,自不能認為合法之退夥。
335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譜例乃闔族關於譜牒之規則,實即宗族團體之一種規約,在不背強行法規 不害公秩良俗之範圍內,自有拘束族眾之效力。
335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定利率不過限制利率之最高度,如約定利率低於法定利率者,於法並無 違反。
335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確定判決,對於當事人及訴訟拘束後為當事人之承繼人,俱有效力。
335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合夥契約為諾成契約,苟經合法表示入夥意思,則股金是否實交,股票是 否收執,均非所問,而合同議單之有無,自亦不得認為合夥之要件。
335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合夥契約係以各合夥員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故合夥員中之一人,於其他合 夥員退夥後,仍繼續營業時,其與第三人原訂之租賃契約,如定有期限尚 未屆滿,自應繼續存在,租主不得無故聲明終止契約。
335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按不動產物權應行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故提起異議之 訴之原告,苟非有該不動產已登記之物權足以對抗為被告之債權人,則其 所提起異議之訴,自應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336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數債務人負可分給付之債務而無特別之意思表示者,各債務人以平等之比 例負其債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