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02:24
:::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26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在第三審不得變更其原有之主張。
326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扶養方法雖曾經判定,但被扶養人因以後情事變遷,為鞏固其扶養 權利起見,請求變更,非法所不許。 (二) 就業經判定之贍養費,關於給付方法應否變更有所爭執,在不涉及 贍養責任及給付額數之範圍內,無妨酌予判斷。
326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普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固應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享受平等均一之權 利,不得主張優先利益。但就債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時,除債務人已受破 產之宣告另有執行辦法外,普通債權人儘可於執行未終結前請求分配,若 執行已經終結,自不能就他人因執行所得之物請求交出。
326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債權團之協諧契約,其到場承認之債權人確占總債權額之大多數, 而在習慣上又可認為有拘束少數未經同意之債權人者,則少數人獨 表異議,亦非法之所許。 (二) 商號於倒閉後,經債權人依倒號程序公議以若干成數分配受償者, 其議償成數外之餘欠,如經眾債權人明示免除,或依地方習慣一經 眾債權人承認減成受償,別無留保之意思表示,即作為免除餘欠時 ,則債務人於履行所議成數後,即可免其義務。
326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用人執行事業加害於第三人時,除使用主於選任被用人及監督其事業已 盡相當之注意,或雖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外,在使用主應負賠償之義務。 
326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兼祧承繼人之後,原毋庸更為所承數房分別立嗣,兼祧繼承人若係 無子身故,應任有權立繼者之自由意思,殊無強其必立數子承繼之 理。 (二) 婦人行使立繼權者,依現行律例雖應以族長為憑證,但若族長因故 不獲與聞,則亦不得以未憑族長之故,即謂為無效。 (三) 被承繼人之直系尊親屬立繼,應有擇立賢愛之權,但於昭穆倫序不 失,即不許宗族以次序告爭。 (四) 由親屬會議立繼者,依法必須被承繼人及其守志之婦,暨其直系尊 親屬均經亡故以後,方能開始召集。
326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號經理人,有代商號為審判上及審判外一切行為之權。
326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原判決顯係違背法令,上告論旨雖未就此點攻擊,應由第三審法院以職權 調查,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
326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使用流水之權利,除能證明歷來確有使用之事實,得為其用水權取得之原 因外,自應以契據為憑。但契據所載之用水權必以其有正當權源始為有效 ,若其所載並無權源可據,或無特別原因,而任意限制他人之使用者,則 依契約原則,自不發生效力,而第三人亦不受該契約之拘束。
327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夫妻固有同居之義務,惟果有正當原因亦非絕對禁止別居,若妻因受夫之 家屬虐待,願與夫同居,而不願與夫之家屬同居,虐待果屬真實,即不能 謂絕無斟酌准許之餘地。
327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 然不得聲明不服。
327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合夥營業,其出資方法或以貨物或以金錢並無一定,但出資果有貨 物與金錢之不同,則貨物勢須先定其所值金錢若干,並以若干為一 股,而後以金錢出資認股者,乃有一定之標準。 (二) 附股於他人出名之股內,附股人就合夥營業之關係,乃由出名人而 生,其對於合夥營業之權利義務,自應依出名人與其他合夥人間之 分派為準。
327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現行法定最高利率,自十六年八月一日起即不得超過年利百分之二十,既 經國府通令遵行,凡在此令頒行前未清償之利息,係在十六年八月一日後 責令債務人履行者,仍應一律遵照現定利率辦理。
327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提起再審之訴,必以原確定判決之訴訟當事人為限,案外第三人不受該判 決之拘束,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327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保證債務,債權人未能證明主債務人無力清還,或蹤跡不明,或其財產不 易執行以前,保證人原得拒絕代償債務。但當事人間訂有特約者,則不在 此限。
327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所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係指該條所稱之確定判決之本案訴訟 有此情形者而言,若在再審訴訟中之代理人,縱令未經合法代理,既於本 案確定判決之基礎無關,不能據以搖動該確定之判決,當然不能解釋為亦 應包括在內。
327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租賃契約未定有存續期間,業主對於租戶要求增租,除依法令規定 或訂有特約應受限制外,本不禁止。但應增與否及增加若干,自得由法院 斟酌該地經濟狀況定之。
327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於他人土地有建築房屋之租賃權或其他之權利,在其權利存續間,房屋與 基地固歸屬於各別之所有人,但其權利消滅時,房屋所有人既無使用基地 之權,則除基地所有人自願留買該房屋或法律上別有規定外,房屋所有人 當然有回復原狀,交還基地之義務。
327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抵銷,應就兩造債務相當額,溯及宜為抵銷時生其效力者,係使得 為抵銷之債務,於宜為抵銷時消滅,此後即不生計算利息之問題。 (二) 買賣契約並不以訂明交貨期限,及訂立定式字據為要件。
328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族人處分祖遺祭田,固以得族人全體同意為有效要件,惟依規約得 由族長、房長或董事或多數議決以為處分者,雖未得族人全體同意 ,亦應認為有效。 (二) 當事人合意所生之先買權,原與法令習慣所生者不同,如賣買當時 買主並不知其合意先買權之存在,則其先買權人僅得對於不遵合意 之賣主請求損害賠償,而不得即主張該買賣為無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