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16:24
:::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1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推事因參與前審裁判應行迴避者,係謂已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能復 參與上級審之裁判而言。若在同一審級前後參與,原為法所不禁。 (二) 債之清償期當事人另有訂定者,應從其訂定,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 求清償。
31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之真意,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 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真意。
31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 言。其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 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
31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為某種事業使用他人,於被用人執行事業加害於第三人時,其使用主於選 任被用人及監督其事業,已盡相當之注意,或雖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使用主固不負賠償責任,但此種情形係為使用主之免責要件,使用主茍欲 免其責任,即應就此負舉證之責。
31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承運之貨物既有短少,則非證明確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以致不能交付, 自不能辭其賠償之責。
312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關係如於設定擔保物權而外並有保證人者,該主債務人不清償其債務 時,依原則固應先儘擔保物拍賣充償,惟當事人間如有特別約定,仍從其 特約。
312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租舖時所交之按櫃,係為擔保欠租而設,並非以之按月抵租,故交 付按櫃後仍須依約按月付租,不得以有按櫃,遂謂並非欠租。 (二) 鋪屋既有鋪底,則關於拆修鋪面之費,當然應由鋪底權人負擔,不 得以此抵租。
312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保證為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締結之契約,依契約一般之原則,非得相對人之 同意,不能解除。
312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判決離婚之原因如果由夫構成,則夫應就其妻所受損害予以賠償,或並給 與贍養費,至其給與額數,則應斟酌其妻之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 與生活程度,並其夫之財力如何而定。
313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消極確認之訴,應由被告負立證責任,如被告欲主張原告確為股東,應由 被告自負立證責任,如被告不能立證或其提出之證據不足採用,則原告之 訴即應認為有理由,無庸另行立證。
313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通用於市面之特種貨幣,若因時代變更失其通用效力者,當事人自 應以他種貨幣為之給付,惟給付他種通用貨幣應比較當事人締約時 所交貨幣,以兩者相差之額為其折補標準,方能合於當事人締約時 之本意,而免一造受不當之損失。 (二) 給付低價鈔票不按締約時行情折合返還,在受償人原可拒絕受領。 (三) 區別定期買賣與買空賣空之標準,當以買賣當事人間在訂約之初, 其意思係在交討實貨抑僅計算市價差額,以定輸贏為斷。
313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嫡庶子男均分家財,不過原則如此,若另有習慣(如津貼長孫)及特別意 思表示,當然不能因之無效,故分產時即令有失公平,亦不容事後翻悔請 求重分。
313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結婚出於強迫僅為撤銷婚姻之原因,究不足據為應行離婚之理由。
313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出租人雖 應償還其費用,但以現存之增價額為限。其現存之增價額,多於所 支出之費用或與之相等者,固應償還其費用之全部,若其現存之增 價額,少於所支出之費用者,則祇須償還其現存之增價額。 (二) 言詞辯論筆錄未記明推事人數及其姓名,無從認原判決法院係依法 律編制,即應以違背法律論。
313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以發見可受利益裁判之書狀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者 ,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313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律上並無嗣子年齡必須小於嗣母之限制。
313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親屬會議之立繼,或法院以判決代親屬會議之決議,均應遵守法定次序, 除應繼之人與被承繼人先有嫌隙,或有其他喪失承繼權之原因外,不得任 意變更其次序。
313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同居共財之兄弟分析祖遺財產,應以現存財產為限,在同居共財時已經消 費之財產,除管理人確有侵佔肥私之情形,得命其賠償外,若係為日常生 活之必要,致減少財產之一部或加重財產上之負擔者,自不能強令管理人 回復原狀,據為分析之標準。
313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義子分受財產之標準,應視其與義父相為依倚之情形,及其盡力於養家之 程度以為核定。
314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人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原本及利息數宗債務,苟其給付不足清償全部 債務,除經債權人同意,得先充原本後充利息外,應先充利息後充原本, 不許債務人僅以一方之意思予以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