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18:27
:::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10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脫離家長與妾之關係,並非夫妻離婚事件,自不適用專屬管轄之規定。 編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104 年 1 月 6 日經最高法院 104 年 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改列適用法條,並於 104 年 2 月 6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6 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1040000109 號公告之。 決 議:本則判例改列於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五十二條。
310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舖房應否增租及應增加若干,須由法院就該租戶對於租賃物之需要及其使 用所受之利益,暨該地一般經濟狀況而斷定之,無任業主要求必增若干之 理。
310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一條,除有特別規定外, 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合夥債務係發生在民法債編施行以前,依當時法 例應由各合夥人按股分擔,縱合夥人中之一人因先未如約出資,致將合夥 債務之全部使該合夥人一人負擔,然此係內部關係,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
310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之二十日不變期間,應自原判決合法送達後起算,如未經合法送達, 則二十日之不變期間無從起算,原判決即不能認為確定。
310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標的於法律上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得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 當事人。
310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結婚義務於法本不能強制履行,故法院遇有悔婚案件,自應以和平方法盡 力勸諭當事人,與其不能達強制執行之目的,孰若聽其解約,而就其因他 造悔約所生之損害,依法要求賠償較為得計。
310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承任契約係為債務人之利益而設,其主旨在使債務人免其責任,故承任人 一經表示承任並經債權人同意,原債務人即脫退原債務關係,逕由承任人 對於債權人負清償之責。
310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名義上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負清償之責,縱有為他人代借或轉借情事, 非與債權人有特別約定不能有所對抗。
310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現行律所謂虛名待繼,係指支屬內實無昭穆相當可為其子立後之人而言, 若支屬內尚有可繼之人,決不容為其父立後,待生孫以嗣應為立後之子。
31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同胞兄弟雖曾出繼他宗,兄弟間如果合意,將其本生父之遺產及出繼人所 得之承繼財產合而為一,仍按人數隨時公同分用,並已歷久相安無異者, 則此後復行分析,即應就現有財產之全部計算,按股均分。
31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號經理人或夥友為人蓋章作保,除經號東同意或追認外,無論有無特別 習慣,其效力皆不及於號東。
31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孤子未成年時,其財產當然由行親權之母代為管理,除其母有不能行使親 權或品行不檢與管理失當,而危及其子財產之情形,應另為指定監護人外 ,依通常原則,自毋庸設置財產管理人。
31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關於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 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規定,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在未能 依另定之登記法律登記以前,雖不適用,但不動產物權應行登記之事項,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在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五條已定有明文,則在物 權編所規定之登記未經另定法律以前,自仍應適用不動產登記條例之規定 。
31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和解原由兩造互相讓步而成立,和解之後任何一方所受之不利益均 屬其讓步之結果,不能據為撤銷之理由。 (二)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縱使一造 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 行主張。 (三)和解契約以當事人締約當時兩造合致之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雖 一造表意人於其表示意思時,本無欲受其所表示意思拘束之意,苟 非此意為他一造所明知,其表示之意思究不因之而無效,即於和解 契約之成立及效力,不生影響。
31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譜例係一族修譜之規約,其新創或修改應得合族各派之同意,非一派所得 專擅。
31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佃耕旗地,地雖易主,不得無故奪佃,為法例所明定。此項規定,明 認現種旗地之人為有永佃權,莊頭既係前清王公府第經征租項之人,凡在 莊頭管理下之王府圈地,若無相當之反證,即應推定其佃權屬於現種該地 之人,不屬於莊頭。
31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關係無論實際上享用債款之人為何人,總須由借券上出名之債務人, 負擔履行之責。
31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為不服原法院裁判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若僅以相對人不遵原 判,因而向上級法院聲明上訴者,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
31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 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任何一人所得私擅處分。
31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各種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或中間之爭點可為判決時,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故關於訴之是否合法之爭執可為執判時,如認其訴為不合法,則應逕為駁 斥其訴之終局判決,若認其訴為合法,則以中間判決宣示其旨,以為終局 判決之準備,此乃當然之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