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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5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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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06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收受補正裁定之送達後,逾期仍不遵行,經裁定駁回上訴,無論逾 期之原因如何,均不得聲請回復。
306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原告提出之證據,法院雖認為有相當之證明力,而對於被告所舉反證要不 能恝置不論。
306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據債權人證明其已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於法自許保證人 提出先訴抗辯。
306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物權移轉之契約,雖以書立契據為必要之方式,而關於買賣不動產 之債權契約,則本為不要式行為,若雙方就房屋之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 ,即不能謂其買賣之債權契約尚未成立。
306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時房地所在之地方,既係已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區域,依該條例第三 條、第五條規定,不動產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所謂 第三人者,係指當事人及其包括承繼人以外之人而言,並非僅以同一不動 產上取得同一物權,且經登記之人為限。
306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票據書立之原因無論係何事由,均應由票據債務人按照票載銀數給付。
306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妾之制度雖為從前習慣所有,然究與男女平等之原則不符,基於此原則如 該女不願作妾時,即應許其隨時與其家長脫離關係,不以有不得已之事由 為限。
306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性質上必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依法一人有上訴者,應視與全體所為之 上訴同。
306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之免除與否,屬於債權人之自由,債務人決不能以其片面之意思,強 債權人以免除。即法院亦不得反於債權人之意思,而為強制免除之判斷。
307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店賬簿本應由提出之人證明其真正,但法院亦應進而審究其他旁證,如 核對寫賬人之筆跡,付款時之情形,及當時有無目擊付款之人,與其他流 水賬簿能否印證等情詳為推闡,以盡職權上蒐集證據之能事。
307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和解契約一方履行遲延者,如該契約未以此為解除條件,他方僅得依民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並非於一方履行遲延時,當然失其效力 。
307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上訴,不得對於同造之當事人為之。 (二) 當事人間所立之買賣不動產字據,苟已明確表示買賣之合意,即生 買賣之效力,原不以盈尺之紙,繁重之語,與其字據開始處寫有立 賣契人等字樣及推糧過戶等,為成立之要件。
307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當事人締結之契約一經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 契約之拘束,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銷。 (二) 母子之親本於天性,故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嫡母之行親權,雖應先 於生母,而究不得因有嫡母在堂,遂使其生母立約與其所生之子永 遠斷絕關係而不許其過問,縱使雙方合意立有此約,亦應認為違背 善良風俗,不能認為有效。
307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執行異議之訴訟於實施執行時始得提起,若未及執行僅因某項財產有被執 行之虞預先訴訟,則是訴之目的仍為確認,而無所謂執行異議之訴。
307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公司如未經合法註冊,則雖名為有限公司,仍難認有獨立之人格,即應以 合夥論。
307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財產繼承之開始,應始於被承繼人死亡之日,倘被繼承人於民國十五年十 月,國民政府通令各省施行女子有財產繼承權議決案以前,或在該通令施 行後隸屬國民政府各省,於各該省隸屬國民政府以前已經死亡,則其遺產 已由男子繼承取得,女子於該議決案生效力以後,自不得對其兄弟已承受 之財產,為享有繼承權之主張。
307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經理人於營業外所為之借貸行為,除經主人特別委任或有特別習慣外,難 認其直接及於主人之效力。所謂特別委任云者,例如就各個借貸行為予以 允許,或另以契約付與以一切借款權限之類。
307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已經註冊之商號,如有他人冒用或故用類似之商號,為不正之競爭 者,該號商人得呈請禁止其使用。 (二) 所謂商號之類似者,原指具有普通知識之商品,購買人施以普通所 用之注意,猶有誤認之虞者而言。
307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其價值如有昇漲,出租人依法本得為增租之請求,至 所加租額之多寡,應以土地繁榮之程度及鄰地租金之比較等情形為標準。
308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慣行毆打,即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足以構成離婚之原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