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1. |
要旨:
(一) 已經登記之鋪底權,無論是否物權,對於以後取得鋪房或鋪地之人
,依法亦生效力。
(二) 鋪底權因承頂而取得者,若因鋪房被焚,鋪主鋪客無力建復,即行
消滅,是鋪客獨受損失,鋪主一方反因此而得利益,豈得謂平。故
廣州市清理鋪底頂手辦法第八條所稱得由鋪主自由處分之語,不能
解為無償消滅鋪底權,僅得以自由意思償還承頂價額,以消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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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 |
要旨:
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
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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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 |
要旨:
經理人用商號名義提起訴訟,而自為訴訟代理人,本為法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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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4. |
要旨:
兼祧承繼人之後,依法原毋庸更為所承數房分別立嗣,但僅有一合格之人
,為該兼祧承繼人之後,即已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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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5. |
要旨:
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要瑕疵者,第二審法院雖得廢棄第一審判決及程序中
瑕疵之部分,將該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但應否發回,在第二審法院原得
斟酌情形定之,並非必須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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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6. |
要旨:
法律上所謂僱用主必須注意之趣旨,係預防受僱人執行業務發生危害之意
,故注意範圍,除受僱人之技術是否純熟而外,尚須就其人之性格是否謹
慎精細亦加注意,蓋性格狂放或粗疏之人執此業務,易生危害乃意中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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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7. |
要旨:
擇立繼子為私法上之契約行為,除受現行法令之限制外,當然須經雙方之
合意始得成立,斷無任由一方以單獨的意思,強令他方為其繼子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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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8. |
要旨: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所訂婚約未經其子女追認,自無拘束該子女之效力,如
本於此項婚約以不正方法使其踐行者,縱使有成婚之事實,亦不得謂該婚
姻已合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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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9. |
要旨:
不動產之出典,係將該不動產移轉於受典人使用收益為目的,在出典期限
內,無論其受益之減少或增加,出典人與受典人兩方均應受典約之拘束,
殊無翻異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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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0. |
要旨:
行親權之母為其未成年之子管理財產,苟有失當之嫌,可認為利益相反不
能行使管理權時,法院自可因利害關係人之請求,依法另定監護人,以保
護未成年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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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1. |
要旨:
親屬會議立繼,須依法定次序,倘所立位次最先之人,因有其他無效原因
,經法院以裁判宣示無效,其位次在後之人,雖曾參與於位次最先者承繼
之決議,究不得以此而謂其承繼權業經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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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 |
要旨:
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九條所謂其他侵害利益,係指執行方法以外之其他侵
害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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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 |
要旨:
當事人繳納審判費用購貼訴訟印紙後,依法原不得請求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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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 |
要旨:
所後之親主張之廢繼原因雖係歸責於繼子之事由,但其事由必於家庭之和
協有重大妨礙,且雙方恩義不得復冀保全者始應准予廢繼,否則已定之承
繼關係不容輕易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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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5. |
要旨:
未成年之子於父亡之後,於法應由其母行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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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6. |
要旨:
抵押權祇能於供抵押之不動產變賣時,主張先受清償之權利,不能以抵押
權之存在,遽為撤銷假扣押或其他處分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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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7. |
要旨:
(一)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利息債務,於施行時尚未履行,如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按照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五條,應依民法
債編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其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五。
(二) 民法債編施行前已發生而迄施行時尚未履行之合夥債務,並不因民
法債編之施行而變為連帶債務。
(三)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七條所謂不履行之責任,係指債務人因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應負之責任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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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8. |
要旨:
放領官荒雖屬行政處分之一種,然當事人如以業經承領為理由而排除他人
之干涉者,其訟爭之性質即屬民事訴訟之範圍,自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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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 |
要旨:
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原告如僅否認被告於訴訟前所主張法律關係成
立原因之事實,以求法律關係不成立之確認,應由被告就法律關係成立原
因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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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 |
要旨:
因債務人資力減少,以其財產按成攤還眾債權人,除債權人就未受清償之
部分,顯然表示免除之意思,或於受領之際,將債務證書交還銷毀,依通
常情形得認為免除者外,債權人雖已受領攤還之款,而其餘部分之債務,
仍不得即認為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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