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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6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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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0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已經登記之鋪底權,無論是否物權,對於以後取得鋪房或鋪地之人 ,依法亦生效力。 (二) 鋪底權因承頂而取得者,若因鋪房被焚,鋪主鋪客無力建復,即行 消滅,是鋪客獨受損失,鋪主一方反因此而得利益,豈得謂平。故 廣州市清理鋪底頂手辦法第八條所稱得由鋪主自由處分之語,不能 解為無償消滅鋪底權,僅得以自由意思償還承頂價額,以消滅之。
30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 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
30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經理人用商號名義提起訴訟,而自為訴訟代理人,本為法例所許。
30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兼祧承繼人之後,依法原毋庸更為所承數房分別立嗣,但僅有一合格之人 ,為該兼祧承繼人之後,即已完足。
30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要瑕疵者,第二審法院雖得廢棄第一審判決及程序中 瑕疵之部分,將該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但應否發回,在第二審法院原得 斟酌情形定之,並非必須發回。
302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律上所謂僱用主必須注意之趣旨,係預防受僱人執行業務發生危害之意 ,故注意範圍,除受僱人之技術是否純熟而外,尚須就其人之性格是否謹 慎精細亦加注意,蓋性格狂放或粗疏之人執此業務,易生危害乃意中之事 。
302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擇立繼子為私法上之契約行為,除受現行法令之限制外,當然須經雙方之 合意始得成立,斷無任由一方以單獨的意思,強令他方為其繼子之理。
302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所訂婚約未經其子女追認,自無拘束該子女之效力,如 本於此項婚約以不正方法使其踐行者,縱使有成婚之事實,亦不得謂該婚 姻已合法成立。
302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之出典,係將該不動產移轉於受典人使用收益為目的,在出典期限 內,無論其受益之減少或增加,出典人與受典人兩方均應受典約之拘束, 殊無翻異之餘地。
303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親權之母為其未成年之子管理財產,苟有失當之嫌,可認為利益相反不 能行使管理權時,法院自可因利害關係人之請求,依法另定監護人,以保 護未成年人之利益。
303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親屬會議立繼,須依法定次序,倘所立位次最先之人,因有其他無效原因 ,經法院以裁判宣示無效,其位次在後之人,雖曾參與於位次最先者承繼 之決議,究不得以此而謂其承繼權業經拋棄。
303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九條所謂其他侵害利益,係指執行方法以外之其他侵 害而言。
303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繳納審判費用購貼訴訟印紙後,依法原不得請求發還。
303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所後之親主張之廢繼原因雖係歸責於繼子之事由,但其事由必於家庭之和 協有重大妨礙,且雙方恩義不得復冀保全者始應准予廢繼,否則已定之承 繼關係不容輕易廢除。
303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成年之子於父亡之後,於法應由其母行親權。
303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抵押權祇能於供抵押之不動產變賣時,主張先受清償之權利,不能以抵押 權之存在,遽為撤銷假扣押或其他處分之原因。
303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利息債務,於施行時尚未履行,如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按照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五條,應依民法 債編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其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五。 (二) 民法債編施行前已發生而迄施行時尚未履行之合夥債務,並不因民 法債編之施行而變為連帶債務。 (三)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七條所謂不履行之責任,係指債務人因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應負之責任而言。
303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放領官荒雖屬行政處分之一種,然當事人如以業經承領為理由而排除他人 之干涉者,其訟爭之性質即屬民事訴訟之範圍,自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303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原告如僅否認被告於訴訟前所主張法律關係成 立原因之事實,以求法律關係不成立之確認,應由被告就法律關係成立原 因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304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因債務人資力減少,以其財產按成攤還眾債權人,除債權人就未受清償之 部分,顯然表示免除之意思,或於受領之際,將債務證書交還銷毀,依通 常情形得認為免除者外,債權人雖已受領攤還之款,而其餘部分之債務, 仍不得即認為免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