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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6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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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98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繼承人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以遺囑處分遺產,雖依 當時法令並無所謂女子之特留分受其妨害,但被繼承人於同條所列日期後 死亡者,依同條或民法繼承編規定有繼承權之女子,仍得本其特留分之權 利,行使遺贈財產之扣減權。
298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占有具有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所定應受法律保護之要件,而其占有物非盜 贓,亦非遺失物者,所有人不得請求回復其物。
298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定有明文,繼承開 始之時期不因繼承權之被侵害而受影響,觀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 項後段之規定亦無疑義,故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權被侵害者,儘可請求 回復,不得因此即謂繼承尚未開始。
298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因法定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就聯合財產為分割時,妻僅得取回其原有 財產,不得請求平均分割。
298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抵押權除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得以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等不 動產上之物權為其標的物外,非就不動產不得設定。動產及營業權均不能 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298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提起反訴,僅得對於原告為之,不得對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提起反訴 。
298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土地所有人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雖僅得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 行之。但無法律根據之行政命令,不得對於所有權加以限制。
298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為 之,若誤向其他公署提出上訴狀,雖其提出之時,上訴期間尚未屆滿,亦 無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
298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商標經註冊取得專用權後,得禁止他人再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於同一商品,此不特為法律許其專用之當然結果,即依商標法第二 條第九款、第三條、第十五條等規定之旨趣,亦可引申而明。 (二) 所謂商標之近似,係指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商品購買人,於購買時 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猶不免有混同誤認之虞者而言,故將兩商標 並置一處細為比對雖有差別,而異時易地分別視察,足認具有普通 知識經驗之商品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猶有混同 誤認之虞者,仍不得謂非近似。
299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嗣子對於嗣父之妾,縱依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之法例,應負扶養義務,但在 該編施行後互負扶養義務者,既以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所列舉者為限, 則嗣父之妾,除與嗣子有家長家屬之關係者外,自難使嗣子仍負扶養義務 。
299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如被繼承人死亡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二條 所列日期之前,女子對於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遺產並無繼承權,雖該女子 尚未出嫁及遺產尚未經其兄弟分割,亦不得繼承。
299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固為票據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然 如執票人不能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仍不得請求付款,縱令該地方有此項與成文法相牴觸之習慣,亦不能認 為有法之效力。
299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二條稱六十年之期間,為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
299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與夫之父母同居甚或夫之父母為家長時,夫之父母固負扶養之義務,惟民 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履行扶養義務之順序,直系血親尊親屬在家長 及夫之父母之先,苟自己之父母或其他履行扶養義務之順序在先之人,有 充分之資力足以扶養,不得逕向夫之父母請求履行扶養義務,即使順序在 先之人資力不甚充分,亦僅得請求夫之父母就不足部分履行扶養義務。
299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 於施行後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是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關於租賃契約 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之規定,於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亦應適用。
299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請求之事項,第一審判決有脫漏者,聲請補充判決,應向原第一審 法院為之,第二審判決有脫漏者,聲請補充判決,應向原第二審法院為之 。
299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所定三十年之期間,雖出典後曾有加典情事,仍 應從出典之翌日起算。
299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固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但利率之約定不以訂明固定之百分率為要件 ,當事人約明依市場上隨時變動之通行利率計算利息者,即為利率已有約 定。
299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判以裁定行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甚明 ,無以判決行之之必要。
300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人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自亦 為同法第七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所謂審判上之請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