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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6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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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94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固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惟同條項前段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 之要件始能成立,若其中一人無故意過失,則其人非侵權行為人,不負與 其他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連帶賠償損害之責任。
294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債權人本於確定判決,於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受金錢之支付者,該確 定判決如未經其後之確定判決予以廢棄,縱令判決之內容不當,亦 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二) 被上訴人於民國十九年對於上訴人請求償還借款之訴訟,係以被上 訴人借款償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上訴人主張此項借款已於民國十 五年償還被上訴人,不應再執行確定判決取得上訴人之金錢等情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判令被上訴人將其因執行所得之金錢返還上訴人 ,係以上訴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前後兩訴之訴訟標 的並不相同,原判決認為同一訴訟標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將上訴人之訴駁回,其法律上之見解,殊有未 當。
294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登記條例所稱登記,係指記載應行登記之事項於登記薄而言,若僅 聲請登記而未經登記,官吏將應行登記之事項記入登記薄者,仍不得以其 事項對抗第三人。
294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民法所定之消滅時效,僅以請求權為其客體,故就形成權所定之存 續期間,並無時效之性質。契約解除權為形成權之一種,民法第三 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六個月之解除權存續期間,自屬無時效性質 之法定期間。 (二) 民法債編所定契約解除權之存續期問,依債編施行法第三條準用第 二條之規定,雖對其期間之起算溯及於施行之前,但其期間在施行 前已屆滿者,仍得於施行後一年內行使解除權,即使自期間屆滿後 至施行時已逾債編所定期間二分之一,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準用 ,亦僅不得於施行後行使解除權,非謂施行之前其解除權即已不得 行使,故在債編施行前已行使解除權,而於債編施行後就其解除有 效與否之爭執為裁判時,無論其期間屆滿後至債編施行時已逾若干 時期,要不能以債編所定期間早已屆滿為理由,認其解除為無效。
294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限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在法 律上必須合一確定者始得適用,故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共同訴訟 之各人,在法律上並非必須合一確定,僅在理論上應為一致之判決者,無 適用該條之餘地。
294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關於當事人得告知訴訟之規定,係為該當事人利益 而設,則告知與否應一任該當事人之自由,非他造當事人所得主張。
294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通知,並無一定方式,亦非限於訴訟外為之, 苟訴訟上已有書狀或言詞向他造表示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即應認為已有 通知。
294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夫妻之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時,如無正當事由不為支付,以致 他方不能維持生活,自屬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 方。
294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民法親屬編施行後夫納妾而與之同居者,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請求離婚。 (二) 推事在同一審級曾參與當事人間別一訴訟事件之裁判者,不在民事 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定迴避原因之列。
295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代理人受文件之送達,雖非應受特別委任之事項,惟當事人如已將代 理人受送達之權限加以限制,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者,自不應仍向該代理人為送達。
295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對於第一審之給付判決提起上訴,雖未主張原判決依原審言詞辯論終 結時之狀態有何不當,但被告得在第二審提出新防禦方法,其就未在第一 審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主張抵銷,求為按照抵銷數額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不得謂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中可生既判力之裁判並無不服,遂認其上訴不應 准許。
295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酌量情形,雖未明示其所應酌量 之情形為何,但尋繹停止或限制執行之立法本旨,無非在預防第三人異議 之訴勝訴時,難於回復執行前之原狀,故異議之訴有無勝訴之望,必須予 以斟酌。
295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有優先權者外,均視債權額數平均分配,不得 以取得執行名義及聲請執行在先,主張有優先權。
295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再審之訴,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始得為之。舊民事訴訟條例雖許對於訴訟 上之和解,準用關於再審程序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在現行民事訴訟法則 未設此規定,自不得對於訴訟法上之和解,提起再審之訴。
295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因標的物之性質不能於受訴法院行勘驗者,固得由受託推事行之,然標的 物所在地如由縣長兼理司法者,僅該縣長或承審員得行受託推事之職務, 不得由縣長委書記員行之。
295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承租人得取回之,出租人自不得於終止契約時,主張無償留用。
295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默示之承諾,必依要約受領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 有承諾之意思者,始得認之,若單純之沉默,則除依交易上之慣例 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足認為承諾者外,不得認為承諾。 (二) 合夥人分配損益之成數,曾經約定者,固當從其約定,惟主張有此 約定者,有舉證之責任。
295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合夥人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他人時,雖已將自己應分擔之損失交付受讓人 ,並約明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由受讓人清償,亦僅得請求受讓人向債權人 清償,俾自己免其責任,對於債權人則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之規定,非經 債權人承認不生效力。惟轉讓後合夥所負之債務,如受讓人為他合夥人, 或雖非他合夥人而其轉讓已得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者,應由繼承該合夥人 地位之受讓人負其責任。
295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編第四章規定之監護,祇有未成年人之監護與禁治產人之監護兩 種,若已成年而又未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法律上既無關於監護之規定,自 不得為之置監護人。
296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民法第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禁治產人所訂之契約固屬無效,但 訂立契約在民法總則施行前者,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不適用民法總則 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前係認禁治產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法律行 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者,僅得撤銷之,並非自始不生效力。 編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 日經最高法院 97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判例加註,並於 98 年 1 月 5 日由 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 定以台資字第 0980000001 號公告之。 決 定:本則判例保留,並加註:「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四條之一規定 ,修正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本則判例內容所載禁治產人改稱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未受禁治產之宣告改稱未受監護之宣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