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1. |
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被繼承人之表示,不必以遺囑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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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2. |
要旨:
公司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所謂損害,係指因股票之違法發行所
受之損害而言,其損害之發生與股票之違法發行,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者,
不得據此規定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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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 |
要旨:
禁止票據之轉讓,依票據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須記載於票據,其記載方法
雖無限制,要必使其禁止轉讓之意思明瞭而後可,若僅將票上受款人下之
「或來人」三字塗銷,則不能認為禁止轉讓之記載。此項票據,除未有背
書時僅其所載受款人得請求付款外,其受款人依背書而轉讓者,其轉讓自
不能因此三字之塗銷而謂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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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4. |
要旨:
父母為子女訂定之婚約,對於子女不生效力,故子女不必有民法第九百七
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解除婚約之原因,亦不必為解除婚約之意思表示,當然
不受此項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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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5. |
要旨:
對於利息既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則對於遲延利息,自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所謂利息包含遲延利息在內,故對於遲延利息
,亦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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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6. |
要旨:
抵押權人僅得就抵押物之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不得阻止抵押人讓與其所有
權。故抵押人之他債權人就抵押物聲請強制執行時,抵押權人僅得行使優
先受償之權利,不得據以訴請阻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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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7. |
要旨:
抵押權之設定未經登記,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雖不得以之對
抗第三人,而在當事人間,究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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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8. |
要旨: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依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
雖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惟尋繹法意,拍賣質物與否,係聽
質權人之自由,並非謂屆期未受清償,即須拍賣質物。故質權人不拍賣質
物,而向債務人請求清償,仍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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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9. |
要旨:
抵押權人就抵押物之賣得價金,有優先於他債權人而受清償之權,此在民
法第八百六十條雖無優先字樣,而依民法第八百七十四條及第八百七十七
條但書之規定,甚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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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 |
要旨:
合夥之退夥人如已領回出資及分配之利益,並繳銷合夥憑證,自得推定其
與他合夥人間已為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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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 |
要旨:
判決書之記明法律上意見,苟可知其所適用者為如何之法規,雖未列舉法
之條文,亦不得謂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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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 |
要旨:
已經確定判決確定之法律關係,當事人雖不得於裁判上再行爭執,但因在
事實上仍有爭執,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之,自屬和解契約,不得謂無民法
第七百三十七條所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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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3. |
要旨: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關於法定利率之規定,雖於請求金錢債務之遲延利息時
有其適用,然不得以之限制損害賠償之請求,觀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三
項之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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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4. |
要旨:
經理人於其權限內為商號發行票據,已載明為商號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
者,應由商號負責,不能令經理人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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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5. |
要旨:
受破產宣告之人,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故就
此項財產無訴訟實施權,若以其人為被告而提起關於此項財產之訴訟,即
於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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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6. |
要旨:
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命加害人一次支付賠償總額,以填補被害人
所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先認定被害人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而不能陸續取得之金額,按其日後本可陸續取得之時期,各照霍夫曼式計
算法,扣除依法定利率計算之中間利息,再以各時期之總數為加害人一次
所應支付之賠償總額,始為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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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7. |
要旨: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不問其債務是否原應支付利息,債權人
均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不過應付利息之債務,有較高之約
定利率時,從其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並不以債務之有約定利率,為遲
延利息請求權之發生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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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8. |
要旨:
遭遇母喪循例延緩結婚時期,不得謂之故違結婚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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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9. |
要旨: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
之規定,雖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然此係抵押
權人之權利而非其義務,債務人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應負之遲延責任,
並不因此而受影響,縱令抵押權人於債務已屆清償期後,不即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債務人亦不得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為給付,以卸其遲
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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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 |
要旨:
離婚與撤銷婚姻雖均使已成立之婚姻對於將來失其效力,惟可得撤銷之婚
姻係因其成立時即有瑕疵,而離婚之事由則為婚姻成立後所發生,彼此並
非一致,故婚姻成立前業已存在之事由,除合於撤銷婚姻之條件時得請求
撤銷外,殊無據以請求離婚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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