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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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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88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所謂盜贓,係指以竊盜、搶奪、或強盜等行為奪取之 物而言,其由詐欺取得之物,不包含在內。
288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夫妻之一方,知悉他方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後 ,雖未逾六個月,而自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自情事發 生後雖未逾二年,而自知悉後已逾六個月者,亦不得請求離婚。
288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地上權人固得依民 法第八百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土地所有人按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但地上權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消滅者,不在同條規定之列,地上權人自無請 求土地所有人收買建築物之權。
288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之承擔與保證債務不同,保證債務,為於他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 責任之從債務,該他人仍為主債務人,故除有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外,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債務之承擔,則係債務之移轉,原債務人已 由債之關係脫退,僅由承擔人負擔債務。故承擔人縱令曾與原債務人約明 將來清償債務之資金,仍由原債務人交付承擔人向債權人清償,亦不得以 之對抗債權人。
288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買賣契約之成立,以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為要件,其未就標 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者,自不得謂其買賣契約為已成立。
288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人以無償行為處分其財產,如害及債權,債權人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而在未經撤銷以前,其處分既非當然無效,則因其處分而取得所有權之 第三人,自得拒絕債權人之執行,不能因其處分具有撤銷之原因,即謂不 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
288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票據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為匯票所應記載之事項,欠缺其應記 事項之一者,除同法別有規定外,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其匯票無效。
288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中斷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此在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但書定有明文。第三審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者, 固無所謂言詞辯論之終結,惟當事人對於判決前應為之訴訟行為若已完畢 ,即與言詞辯論之終結無異,故中斷生於當事人應為之訴訟行為完畢後者 ,自得本其行為而為判決。
288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買賣之未立書面者,固不生物權移轉之效力,惟當事人若已就標的 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則其買賣之債權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 自有請求履行之權利。
289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二條所列日期前者,女子對於其直系血 親尊親屬之遺產固無繼承權,惟依繼承編施行前之法例,親女為親所喜悅 者得酌給財產,其數額由父在少於應分人數均分額之範圍內酌定之,父生 前未表示意思者,由母酌定,父母生前俱未表示意思者,由親屬會議酌定 ,親屬會議未予酌定者,得由法院斟酌情形及遺產狀況核定之。
289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適用之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三條,雖就不許告贖之典 產仍准原業主 (即出典人) 向典主 (即典權人) 告找作絕。惟典權為民法 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其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二條之規定,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民法物權編僅 於第九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 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若其典權人 已因出典人不得回贖典物,依法取得典物所有權者,民法物權編既無許出 典人向典權人告找之規定,自不得於民法物權編施行後再行告找。
289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雖得為執行之標的,但執行法院除發命令 禁止債務人處分該金錢債權,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外,祇得更發命 令許債權人收取該金錢債權,或將該金錢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 時,固未嘗不可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但第三人不支付時 ,仍須債權人對於第三人得有確定之給付判決,或其他之執行名義,始得 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289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假處分所保全之給付如代以金錢,債權人亦得達其債權之終局目的者, 即可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所謂特別情事,許債務人供擔保為撤 銷假處分。
289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所謂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 係指因避重大之損害或因其他情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 必要者而言,此必要之情事即為假處分之原因,應由聲請假處分之人,提 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苟不能釋明此種情事之存在,即無就爭執之法律關 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原裁定僅謂應否塞港之爭執,在未經判決確定以 前有維持現狀之必要,遂為禁止壅塞之假處分,究因何種情事有暫禁壅塞 之必要,則未予審認,於法殊有未合。
289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反訴一經利用本訴之訴訟拘束提起以後,即自行發生訴訟拘束,故 本訴之訴訟拘束,雖因撤回本訴而溯及的消滅時,反訴之訴訟拘束 亦不隨之消滅,法院仍有就反訴為調查裁判之義務,且本訴與反訴 法院得命分別辯論,或先就其一為一部判決,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九十六條及第三百七十四條均有明文規定,是反訴不因本訴已經判 決而失其存在,尤為明顯,絕無本訴已經判決,即不得更就反訴辯 論判決之理。 (二) 第三人提起之執行異議之訴,審判未確定前應不停止執行,由受訴 法院酌量情形定之,執行法院並無酌定之權。
289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時,其執行應以該確定判決之內容為據,故未經確定 判決判明之事項,執行法院不得逕為何種處分。
289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給付判決一經確定,即為有執行力之債務名義,非經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 ,得有該債務名義不適於執行之判決,執行法院自應依法照判執行。
289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不變期間,係指法定期間之冠有不變字樣 者而言。
289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定代理人所有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之結婚撤銷權,不因其事前同意結婚 而受影響,此徵之同條認婚姻當事人有撤銷權之法意極為明瞭。
290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夫死亡後再婚,與其子女之關係本不因此消滅,如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 利、義務並無不能行使、負擔之情事,自不應為其未成年子女置監護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