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1034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為增進依兵役法服義務兵役者之退休權益,由國家於其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下列人員(以下簡稱役男): 一、依兵役法服義務兵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常備兵役現役者。 二、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服替代役者。 第 3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之主辦機關,為辦理前條役男提繳退休金事務之下列機關: 一、第一款:國防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國家安全局。 二、第二款:內政部。 第 4 條 主辦機關於役男服役期間,應按其支領每月薪額(俸)及加給之總額,準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之規定,按月為其提繳百分之六退休金,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役男於服役期間,得按其所支領每月薪額(俸)及加給之總額,準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之規定,於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一項提繳退休金所需經費,由主辦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5 條 主辦機關應於役男役期之開始、停止、期滿或其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內,列表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退休金手續。 主辦機關應置備役男名冊、役期之開始、停止、期滿或役男死亡、薪額(俸)、加給、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其役期停止或期滿之日起五年止。 第 6 條 役男之退休金提繳作業、程序、手續與請領、計算方式、收益分配及相關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役男退伍(役)後於各職域任職,其服役期間提繳之退休金或年資銜接各職域退休制度,應依各職域退休(職、伍)資遣撫卹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