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空軍軍官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司令部)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空軍軍官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掌理校務發展、教育、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地面作戰、體能訓練、軍事情報、編裝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事安全、民事工作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之督導與執行、地面安全督考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整體資訊系統之發展、人員訓練等及其他資訊業務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飛行安全教育訓練中心、一般教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學員生指揮部、軍史館、勤務隊。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一般教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及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 前項所定主任採任期制,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司令部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校相關遴選規定辦理,並呈報司令部核定。 第 9 條 本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11 條 本校得依大學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第 12 條 本校得依大學法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13 條 本校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