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295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2 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 、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指導及 執行。 二、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三、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四、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五、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六、軍隊部署運用、訓練、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七、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八、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九、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