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船員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船員法申請許可、核發證照之審查費、證照費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 準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三條 審查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任、卸職簽證: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二、船員服務資歷證明:每份新臺幣二百元,第二份起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恢復船員身分: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四條 證照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外國籍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大副或大管輪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五、船副、管輪、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船舶電 信人員及電技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六、外國籍甲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八百元。 七、乙級船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八、外國籍乙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九、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十、船員服務手冊及船員適任證書之加簽: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證照由航政機關全面換發者,得免收費用。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