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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 23 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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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