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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務員兼職經同意後,原同意機關(構)認其兼職有第七條情事之一者,或就原申請事項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之證明者,得命其立即停止兼職,並應撤銷或廢止其兼職之同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