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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凡縣內百戶以上之村莊地方為鄉,其不滿百戶者得聯合各村莊編為一鄉,
百戶以上之街市地方為鎮,其不滿百戶者編入鄉。但因地方習慣或受地勢
限制及其他特殊情形之地方,雖不滿百戶,亦得成為鄉鎮。鄉鎮均不得超
過千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