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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縣按戶口及地方情形,分劃為若干區,除因地方習慣或地勢限制,及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外,每區以十鄉鎮至五十鄉鎮組成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