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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閭長鄰長各由本閭鄰居民會議選舉,選定後由鄉長鎮長報區公所,轉報縣
政府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