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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依前條規定委任之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時,鄉民大會
或鎮民大會應報由區公所轉請縣長罷免,但縣長亦得自行罷免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