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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在區長民選實行以前,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選舉鄉長、副鄉長,或鎮長、
副鎮長時,應選出加倍之人數,報由區公所轉請縣長擇任,並由縣長彙報
民政廳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