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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於選舉鄉長鎮長時,並選舉監察委員三人或五人組織
監察委員會,其職務如左:
一、監督各該鄉鎮財政。
二、向鄉民鎮民糾舉鄉長、副鄉長、或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等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