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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區公所設區務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區長。
二、區助理員。
三、本區所屬鄉長及鎮長。
區務會議以區長為主席,至少每月開會一次,由區長召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