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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各區區民於選舉區長時,並選舉監察委員五人或七人,組織該區監察委員
會,其職務如左:
一、監察區財政。
二、向區民糾舉區長違法失職等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