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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區民對於區公約及自治事項,有創制及複決之權,區長違法失職時,區民
得罷免改選之。
前項之創制複決及罷免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