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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左列事項應經縣政會議審議:
一、縣預算決算事項。
二、縣公債事項。
三、縣公產處分事項。
四、縣公共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縣長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其他事項提交縣政會議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