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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縣公安事項,得於各區設立公安分局處理之,公安分局設局長一人,由縣
長就考試合格人員中遴選,呈請省政府核准委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