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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縣政府下設左列各局:
一、公安局掌戶籍、警衛、消防、防疫、衛生、救災,及保護森林及漁獵
等事項。
二、財政局掌徵稅、募債、管理公產。及其他地方財政等事項。
三、建設局掌土地、農礦、森林、水利、道路橋樑工程、勞工、公營事業
等事項,及其他公共事業。
四、教育局掌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共體育場、公園等事項及其他文
化社會事業。
右列各局如有縮小範圍之必要時,得呈請省政府改局為科,附設縣政府內
。
縣政府於必要時,得呈請省政府設置衛生局、土地局、社會局、糧食管理
局,專理衛生土地社會及調節糧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