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2931 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 )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特設全民防衛動員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 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國軍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 府全民防衛動員演訓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後備部隊編組、選充、召集、訓練與動員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五、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動員管理資訊系統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六、軍需物資、軍事運輸、軍需工業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協助行政院 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全民防衛動員及軍事動員業務之整備事項。 第 3 條 本署為辦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 設科。 第 4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副署長兼執行長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另一人職務列少將。 第 5 條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及軍事動員業務事項,得設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 組裝備表定之。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 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 第 8 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