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3 07:50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機關出售資產盈虧列帳辦法
二、出售資產盈餘列為資本公積依財政部臺財稅發字第一一四四九號呈擬
應按課稅後予以累積作為資本公積之意見,及公司法第二三八條處分
資產之溢價,應累積為資本公積之本旨,應予扣除繳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後就其淨額列為資本公積。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