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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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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指同官等內高職等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仍得在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俸級至年功俸最高級。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
第 16 條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