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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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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8 條
試用人員俸級之起敘,依前二條規定辦理,改為實授者,仍敘原俸級。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