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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9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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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試用人員俸級之起敘,依前二條規定辦理,改為實授者,仍敘原俸級。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