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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7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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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現任警察官改任之官等,在本條例施行前依法取得升官等任用資格者,於升任時適用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本條例施行前,經依法銓敘合格現任警察官之官等,依左列規定改任:
一、簡任改任警監。
二、薦任改任警正。
三、委任改任警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