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9: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第 20 條
各種考試試題之繕製應於闈場為之。
國家考試之闈場安全及管理、題庫電子試題製作保密作業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