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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3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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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四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申請前項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影本。
三、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認可證影本。
四、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影本、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單位依據使用中機車排氣分析儀查核標準作業程序所出具之測試合格報告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所使用之排氣分析儀功能正常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機車排氣檢驗站標準氣體認可證影本。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電腦軟體認可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次年年底。
申請前項展延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文件。
二、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認可證影本。
三、軟體安裝程式光碟片。
四、檢測軟體功能變更原設計者,須檢附系統分析修正說明,包括系統流程圖、操作流程、功能說明。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排氣分析儀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二年。
申請前項展延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文件。
二、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影本。
三、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單位依據新型機車排氣分析儀認證標準作業程序所出具三個月內之測試合格報告影本。
四、排氣分析儀功能變更原設計者,須檢附系統分析修正說明,包括系統流程圖、操作流程、功能說明。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標準氣體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四個月內,檢附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
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或標準氣體認可證展延所檢附之文件為影本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出正本,以供查核。
檢附文件應製作對照目錄;相關文件如非中文,應一併檢附中文譯本。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
申請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認可證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申請函。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之名稱、規格、功能及運作條件。
五、使用手冊及維修手冊。
六、保證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標準氣體認可證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氣體製造商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原料氣體及校正氣體合理追溯源文件。
(五)製程工具準確性證明文件。
(六)產品有效使用期限驗證資料。
(七)產品販售時提供客戶之分析報告樣本。
(八)整體製程說明文件。
(九)製程工具型號規格說明。
(十)製程工具校正報告。
(十一)製程品質管制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製程品管文件。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氣體進口商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前款第一目至第七目之文件。
(二)氣體製造、填充、分析及儲存場所環境說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二項文件除申請函、使用手冊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影本為之;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提供正本,以供查核。
檢附文件應製作對照目錄;相關文件如非中文,應一併檢附中文譯本。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及標準氣體認可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為六十日。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核發認可證;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機車排氣檢驗站應使用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證之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及標準氣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