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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認可證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申請函。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之名稱、規格、功能及運作條件。
五、使用手冊及維修手冊。
六、保證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標準氣體認可證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氣體製造商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原料氣體及校正氣體合理追溯源文件。
(五)製程工具準確性證明文件。
(六)產品有效使用期限驗證資料。
(七)產品販售時提供客戶之分析報告樣本。
(八)整體製程說明文件。
(九)製程工具型號規格說明。
(十)製程工具校正報告。
(十一)製程品質管制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製程品管文件。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氣體進口商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前款第一目至第七目之文件。
(二)氣體製造、填充、分析及儲存場所環境說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二項文件除申請函、使用手冊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影本為之;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提供正本,以供查核。
檢附文件應製作對照目錄;相關文件如非中文,應一併檢附中文譯本。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及標準氣體認可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為六十日。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核發認可證;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機車排氣檢驗站應使用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證之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及標準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