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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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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1 條
本部資源循環署得視需要或依前條工作小組之請求,研擬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提請工作小組初審及本會決議。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送請本部核定公告。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於本部未公告變更前繼續適用。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
第 10 條
各工作小組委員認有必要,得經二名委員以上連署,並經該工作小組召集委員核可,請求本部資源循環署提報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審議之方案與相關資料,並召開工作小組審查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