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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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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EN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從事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十條規定之許可事項,準用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 EN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前條第四款之專業工作,除依第七條規定不須申請許可者外,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但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前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之專業工作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教育部申請許可。
依前項本文規定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前條第四款第三目之專業工作,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所定之專業工作,其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聘僱從事前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聘僱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
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前項專業工作者,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辦理。
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向勞動部申請下列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五條所定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二、本法第十條所定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
三、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工作許可。
本法第五條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技術或外國語文教學工作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本法第十條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藝術工作之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申請補發前三條所定許可者,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