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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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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 10 條
前條之適用對象,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營運所需設施、設備、按摩用品、人力協助、房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補助。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
第 9 條
本辦法補助業務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已取得按摩技術士證,並經營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二、經營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法人或團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